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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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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2-05 08:48:43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397
核心提示: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237号
发布日期 2025-12-03 生效日期 2025-1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具体可查询《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见附件)。

二、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

四、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docx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3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管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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