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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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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2-04 10:47:2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3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 责“三项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已经2025年 11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第2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市监规【2025】8号
发布日期 2025-11-17 生效日期 2025-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12-19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兵团各师市 市场监管局,兵团局机关各处、室、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 责“三项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已经2025年 11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第2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 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依法实施。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 法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措施。

三、《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说理的依据,在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但不得直接作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四 、对同一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已经作 出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 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清 单》的幅度。

五 、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六 、本通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  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  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新市监规〔2023〕8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地区: 新疆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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