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
为深入推进“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建设,健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提升信用治理能力与水平,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浙江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及信用提升等相关工作。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食品生产经营、放心消费、平台经济等重点行业领域构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逐步拓展覆盖行业领域与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市场监管信用治理效能。
二、信用评价信息
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资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参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归集相关信息,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筑牢数据基础。
(一)主体资质信息。指能够识别经营主体身份、反映经营资质的信息,具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主体类型、行业分类、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资质等信息。
(二)行政监管信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经营主体实施监管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行政检查及抽样检验发现的问题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裁决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失信惩戒措施信息等。
(三)司法裁判信息。指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作出的涉企司法裁判及相关信息,包括民事裁判、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及司法执行等信息。
(四)社会评价信息。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对经营主体作出评价形成的各类信息,包括荣誉信息、第三方评价信息及舆情评价信息等。
三、信用评价规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确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公开方式。
(一)评价指标。根据经营主体所属行业领域特点,将主体资质情况、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会评价情况等作为一级指标;结合监管工作具体要求,细化形成二级、三级指标,并对每项指标科学赋分,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需结合工作实际持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确保各项指标口径清晰、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二)评价方法。原则上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周期,设定满分12分,每年对照所列指标情形对经营主体逐项记扣分,实施动态评价;至每年12月31日,根据年度内累计记扣分情况,将经营主体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划分为四级:年度最终得分为11分(含)至12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9分(含)至11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良好”;5分(含)至9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一般”;0分(含)至5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差”。经营主体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其他部门的行业性信用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或被其他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三)评价结果公开。记扣分变动信息及时通过“浙江企业在线”公众号或者短信等,点对点通知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分级分类原则,稳妥有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探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平台企业等共享评价信息。
四、评价结果应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工作中,应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效能,推动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一)实施精准靶向监管。对记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经营主体,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实施约谈,督促其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对年度累计记扣分达到上限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组织考核验收等措施。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的经营主体,可结合所属行业领域等情况,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连续三年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优先纳入“无事不扰”企业名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经营主体,相应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连续三年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可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从严查处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执法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的衔接,依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内部及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全面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相关责任主体在政府采购、行业准入、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采取禁入和限制措施。畅通“行刑衔接”后续监管渠道,进一步强化信用惩戒对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威慑力。
(三)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在荣誉评定、政策扶持、财政奖补、招标采购等具体场景中,依法依规给予相关经营主体守信激励。支持金融机构结合信用评价结果调整授信额度,保险机构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保费浮动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将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强化行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平台企业将其作为商家入驻、推流、限流的参考依据。
五、信用提升服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不良信息异议处置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合规指导和信用修复服务,切实帮助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水平。
(一)异议处理。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信用评价部门或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异议信息核实处置,并将结果告知经营主体。异议成立的,信用评价部门应优化调整信用评价过程或结果;异议不成立的,引导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提升信用水平。
(二)合规指导。对照信用记扣分规则,清单式梳理合规管理要求,指导被失信记扣分的经营主体按有关要求整改;同时引导经营主体将信用建设融入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管理,全面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等活动提升信用等级。
(三)信用修复。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受过行政处罚而申请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按照“谁列入、谁修复”“谁处罚、谁修复”原则,引导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浙江”平台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依法及时完成信用修复审批、出具信用修复意见。
六、组织保障
全省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统筹推进,其中信用监管部门牵头制定通用型工作指引,迭代升级“浙企信用”平台,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落实;其他业务部门拟定职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负责推进本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化部门负责信用数据归集、共享、评价等事项的技术保障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照省局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
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放心消费单元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5.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促进检验检测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取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CMA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二、评价周期及指标
以自然年(12个月)为周期,满分为12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评价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扣分,最低为0分,周期结束后重新评价记分。评价记分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3项、三级指标33项,指标内容详见附表。
三、动态管理应用
(一)扣分提醒
每次记扣分情况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
(二)机构约谈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扣6分(含)以上的机构,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约谈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指导督促机构加强合规管理。
(三)责令整改,暂停检验服务
一个记分评价周期内,累计记扣12分的机构:对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负直接责任的检测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考核。
完成相关事项整改且考核通过的,视为整改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视同整改不合格,下一次考核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部门联合惩戒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后,数据共享至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建设、农业、水利、司法、人防工程等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停止采信数据结果等措施。
(五)吊销、撤销、注销资质证书
1.机构整改不合格的,可依法申请注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机构被查实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属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被判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吊销、撤销、取消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措施,并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综合信用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按照周期内最低的一次动态记分予以评价,“N”为年度最终分: N≥11,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 9≤N<11,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 5≤N<9,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 0≤N<5,信用评价等级为“差”。 五、信用信息公示
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可稳妥有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里检”等平台对外公示。
六、信用评价激励
连续3年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检验检测机构,允许在次年对其10个能力参数以内的资质认定扩项申请,实施2次书面评审办理。
七、信用修复机制
记扣分未达12分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信用记分修复。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进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修复,每年2次,每次修复3分。
附表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记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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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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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经营状况异常 |
经营范围 异常 |
经营范围增加影响公正性内容的 |
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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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异常 |
注册地址变更后与资质认定证书地址不一致的 |
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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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年报 异常 |
检验检测统计直报数据填报异常的 |
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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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统计直报未填报的 |
记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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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常 经营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 |
记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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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发现问题 |
设备设施类问题 |
在用设备设施未溯源(核查检查)、未进行有效确认的 |
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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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设备设施使用记录不完整、未记录的 |
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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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资质认定能力参数未配置相关设备设施的 |
记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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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安装有硬件作弊装置或软件作弊功能的 |
记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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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环境类问题 |
未按规定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的 |
记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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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
记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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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类问题 |
人员数量、资历或者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未经上岗培训、能力确认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报告的 |
记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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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业的 |
记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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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存在2名及以下检测人员违反标准程序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报告的 |
记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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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存在3名及以上检测人员违反标准程序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报告的 |
记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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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管理类问题 |
未按要求开展标准有效性跟踪、方法验证的 |
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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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组织内审或管理评审的 |
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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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资质认定变更手续的 |
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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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系统不具备相应的影像资料或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签名不可溯源的 |
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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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结果异常 |
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结果不满意或不合格的 |
记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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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结果补考不满意或不合格的 |
记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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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能力验证通知取消相关能力参数逃避能力验证的 |
记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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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报告类问题 |
未将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对应一并存档的,或存档不足6年的 |
记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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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格式错误未按规定改正的 |
记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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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报告或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出具报告的 |
记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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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报告无相关原始记录或记录缺失的 |
记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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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形 |
实际检测实验室地点与资质认定能力附表地址不一致 |
记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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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无检测人员或无检测设备 |
记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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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无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 |
记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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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存在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受到检验检测、税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劳动用工等从轻行政处罚的 |
记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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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检验检测、税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劳动用工等一般行政处罚的 |
记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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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检验检测、税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劳动用工等从重行政处罚的 |
记扣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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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存在违法犯罪 |
检验检测违法犯罪行为 |
经法院判决,机构涉及检验检测活动违法犯罪的 |
记扣12分 |
注: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实施计量认证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2.经法院判决,机构涉及检验检测活动违法犯罪的,除评价记分外,依法吊销、撤销、取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附件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取得电梯生产许可,在浙江省内开展电梯维保活动的维保单位的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本细则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评价周期及指标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风险分类评价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采用数字化手段,实现评价指标信息实时采集、录入和综合分析评价,每年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评价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20项,指标内容详见附表。
三、评价分级
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电梯维保单位分为信用“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级。通过综合分数“N”判定风险等级,“N”以12分为基准,通过扣分和加分得到最终值,N≥11分为“优秀”,9分≤N<11分为“良好”,5分≤N<9分为“一般”,N<5分为“差”。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及时约谈提醒
根据实时评价结果,对累计扣分达到7分或满足直接评价为“差”条件的维保单位,及时开展约谈,规范相关维保单位运行行为,降低电梯安全风险。
(二)差异化监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监管部门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探索开展精准维保试点,实现“无事不扰”;
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单位,监管部门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单位,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评价结果为“差”的单位,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监管,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维保单位,鼓励其采用免评审的方式换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连续三年获得“差”的维保单位,不得采用免评审的方式换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在换证期间实施事中检查。
(三)信息共享
维保单位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结果为“差”的,共享至其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
(四)推动行业自律
探索发动行业力量建立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维保收费、电梯安全综合服务等保险费率浮动挂钩机制。鼓励社会和市场加强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维保单位行业自律检查,督促维保单位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表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风险分类评价记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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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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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质条件 |
超许可范围承接维保业务 |
每台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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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持证作业人员数量 |
每少1人扣0.1分,最多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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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测仪器及施工设备 |
每少1项或超检定或校准周期扣0.1分,最多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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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
根据情况扣0.1-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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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维保质量 |
一年内困人率(困人次数/维保总量) |
排名在后10%、30%的分别扣1分、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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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年内价格违规相关投诉率(投诉次数/维保总量) |
排名在后10%、30%的分别扣0.5分、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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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年内电梯检验检测一次合格率(检验检测合格数/总维保量) |
100%不扣分,每降低0.1%,扣0.1分,最多扣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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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电梯规范维保扫码率(规范维保扫码量/总维保量) |
99%及以上不扣分,每降低0.1%,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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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均维保电梯台量(总维保量/实际扫码人数) |
人均维保台量在45台基础上每增加1台,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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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梯维保质量抽查结果 |
排名在后10%、20%、30%的分别扣0.5分、0.3分、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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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急救援 |
一年内救援时长最长的10次救援平均时长 |
时长排名在后10%、30%的分别扣0.3分、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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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困人应急救援到达现场超时次数 |
每次扣0.2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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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制定及电梯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
未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分别扣0.1分,每缺少一次或者一种类型电梯的应急演练扣0.1-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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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维保人员素质 |
维保人员违反基本职业道德操守、行为规范 |
每次扣0.05分,最多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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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维保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
每次扣0.05分,最多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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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维保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 |
每台扣0.05分,最多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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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履行社会责任及参与社会公益 |
参与国家级重大活动保障 |
根据参与情况加0.1-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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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承办地级市及以上的安全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 |
每次加0.1分,最多加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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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参加地市级及以上行业技能比武获奖 |
团体省级及以上每次按奖项等级加0.6分(一等奖)、0.4分(二等奖)、0.2分(三等奖),个人每次按奖项等级加0.3分(一等奖)、0.2分(二等奖)、0.1分(三等奖),地市级减半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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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参与互查互看、安全隐患排查、非本单位相关应急救援 |
每人次加0.01分,最多加0.2分 |
注:1.综合分总加分不超过1分。
2.在评价周期内,电梯维保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评价为差,且在年度评价周期内不再进行自动升降:
①发生特种设备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②在全省范围内被立案查处1次以上的;
③在同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1年内有3次应急救援响应不及时的(城区救援 抵达时间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救援抵达时间超过1小时);
④检验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
⑤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的不正当行为;
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纳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管理确定的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⑦评价过程中,参评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
附件3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范围
(一)评价对象: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一阶段对浙江省内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含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农批(贸)市场开办者进行评价。
(二)信息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经营信息、许可备案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投诉举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食品安全失信惩戒信息等。
二、评价周期及规则
(一)评价周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记分实行动态记分管理(每季度更新),以自然年为周期,每年1月1日初始记分为12分,每年12月31日记年度最终分,新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资质之日起开始记分。
(二)评价等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四级:年度最终得分为11分(含)至12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9分(含)至11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良好”;5分(含)至9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一般”;得分不足5分的,评价等级为“差”。当年取得经营资质且未满半年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只显示最终得分、不评定等级;取得经营资质满半年且本年度未产生信用信息的,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为“良好”。
(三)记分规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记分规则》(附件),明确评价记分内容和标准。
三、评价结果告知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专业信用评价结果。记分情况通过“浙江企业在线”公众号或者短信等,告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优化监督检查频次。根据上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其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生产经营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监管频次;对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生产经营主体,可合理提高抽查比例,视情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二)优化许可审批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便利条件。
1.对连续3年以上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且静态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食品生产主体,在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仅新增同类产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对近3年存在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食品生产主体,在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变更过程中须进行现场检查。
2.对连续3年以上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仅食品销售类),在新增许可项目时可免于现场核查。
(三)荣誉及政策激励。在荣誉评定、政策扶持、财政奖补、招标采购等具体场景中,依法依规给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守信激励。
(四)市场监管失信惩戒。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被列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此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等措施。
对被累计扣6分及以上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被一次性扣12分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如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存在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情形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五)部门协同联合惩戒。对被列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六)限制从业人员行为。强化食品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归集,对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业人员;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违法违规信息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从业人员招聘过程中,应查询应聘人员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审慎录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五、评价结果共享
推动、鼓励或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平台型企业等单位可依法依规查询及应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激励、惩戒等措施。
(一)采购招标:各生产经营主体在开展食品招标过程中可查询及应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对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可通报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授信评估标准,据此调整授信额度。
(三)保险机构:鼓励保险机构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保费浮动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和食品安全状况的主体在保险范围、赔付金额、年度保费等实行个性化定制。
(四)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业内部奖惩依据。
(五)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在其销售主页面上公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平台为其公示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平台将评价结果作为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入驻、推流、限流的依据。
鼓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拓展评价对象,探索更多评价结果共享和应用场景。
六、信用维护机制
依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记分规则》,符合自动维护条件的由系统自动维护;需人工维护的,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下一年度的2月1日前,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维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维护条件的应当按规则进行信用维护,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年度存在扣1分以上记录的,当年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附表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记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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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时效期限 |
法律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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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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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经营状况异常 |
营业执照年报异常(其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被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关联减半扣分) |
扣1分/次/家 |
即时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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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地址异常(其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被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关联减半扣分) |
扣2分/次/家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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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许可证过期(其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被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关联减半扣分) |
扣6分/次/家 |
即时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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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严重失信 |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被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关联减半扣分) |
扣12分/次 |
当年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信用系统可以自动抓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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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根据法院列严建议书和判决书;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被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关联减半扣分) |
扣12分/次 |
当年 |
信用系统可以自动抓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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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连锁餐饮门店、中央厨房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根据法院列严建议书和判决书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关联扣分 |
扣6分/家/次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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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规定配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置食品安全员 |
扣2分/家 |
即时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 (四)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五)连锁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
“浙食链”平台数据,自动抓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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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置食品安全总监 |
扣4分/家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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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食品安全员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扣1分/家 |
当年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 |
“浙食链”平台数据,自动抓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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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安全总监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扣2分/家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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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发现问题 |
本年度在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中发现一般项问题的 |
扣0.2分/个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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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年度在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中发现重点项问题的 |
扣0.6分/个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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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 |
扣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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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发现问题经责令已整改 |
扣0.2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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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检查结果为停止检查,反馈至日常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
扣1分/次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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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检查结果违反本部门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后续跟踪由日常监管部门负责 |
扣2分/次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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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检查结果为发现案件线索,初步固定相关证据后移送办案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
扣3分/次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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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检查结果为轻微违法,告知承诺 |
扣3分/次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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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 |
根据后厨环境智能评分、生物鼠迹动态监管等餐饮智能体智能场景应用发现问题,对外卖商家形成非现场监管评分 |
每月平均分,60(含)至75(不含)分,扣0.3分/家; 60(不含)以下,扣0.8分/家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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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年度行政约谈 |
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约谈的 |
扣4分/次 |
当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需人工录入,并保留约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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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年度行政处罚食安全、食品广告等相关违法行为) |
存在违法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包含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
扣3分/次 |
当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
如同一违法案件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不累计扣分,以最高扣分项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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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被警告 |
扣4分/次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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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被罚款,罚款金额1万元以下 |
扣5分/次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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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被罚款,罚款金额1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 |
扣6分/次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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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被罚款,罚款金额30万元以上 |
扣7分/次 |
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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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被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 |
扣9分/次 |
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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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登记证) |
扣12分/次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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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本年度监督抽检或监管快检不合格 |
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次数 |
含一般风险项目,扣1分/次;含不得检出、不得使用物质项目的,扣2分/次;含严重风险项目,扣3分/次 |
当年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 |
每次不合格以最高分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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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次数 |
含一般风险项目,扣1分/次;含不得检出、不得使用物质项目的,扣2分/次;含严重风险项目,扣3分/次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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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流通环节监管快检不合格 |
监管快检不合格,第1次扣0.5分,第2次扣1分,第3次扣2分,第4次及以上扣3分 |
当年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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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举报 |
3-5次 |
扣1分 |
当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消费投诉等信息,依法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实施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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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6-10次 |
扣2分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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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0(不含)次以上 |
扣3分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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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食品安全事故(件) |
发生特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扣分,其中连锁餐饮门店、中央厨房发生特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关联扣分 |
扣12分/次 |
三年 |
人工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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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引起重大舆情并认定有责任的扣分,其中连锁餐饮门店、中央厨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引起重大舆情并认定有责任的,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关联扣分 |
扣12分/次 |
两年 |
人工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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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信用维护 |
营业执照年报异常 |
对应异常记录消除的,恢复50% |
即时 |
恢复后仍保留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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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营业执照地址异常 |
对应异常记录消除的,恢复50% |
即时 |
恢复后仍保留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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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许可证过期 |
对应异常记录消除的,恢复50% |
即时 |
恢复后仍保留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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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约谈后,按要求整改并消除隐患的 |
恢复50% |
即时 |
恢复后仍保留记录,同时需保留整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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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抽检不合格存在生产主体或餐饮服务主体责任,经整改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
恢复50% |
即时 |
恢复后仍保留不合格记录,如上一年度存在不合格记录的,当年不得以此项理由进行恢复。(不合格需逐条恢复,并填写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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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非生产主体或非餐饮服务主体责任导致抽检不合格 |
完全恢复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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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举报不属实 |
扣除对应举报次数后,重新记分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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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重复扣分 |
同一事项出现重复扣分时,只扣扣分项分值较高的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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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学习培训 |
40个学时加1分,年度最高3分 |
即时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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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部分(农批(贸)市场开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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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浙食链”重点品种上链率未达标 |
农批市场开办者上链率未达标 |
扣4分/次 |
即时 |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一条,下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一)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屠宰企业; (三)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以下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 (四)商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生鲜店)以及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以下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 (五)特大型和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下称餐饮服务提供者)。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明确前款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确需纳入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主体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明确相应追溯要求;但是,规定的生产经营者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负有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 鼓励未纳入追溯主体范围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浙江省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2025年若干举措》浙市监消〔2025〕3号第4条 严守消费安全底线。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动“浙食链”重点主体、重点品种上链率达到95%以上。 |
针对农批市场评价,“浙食链”平台数据,自动抓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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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经营状况异常 |
市场经营户营业执照年报异常,市场开办者被认定有责任的关联扣分 |
扣0.5分/次/家 |
即时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信用系统可以自动抓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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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场经营户营业执照地址异常,市场开办者被认定有责任的关联扣分 |
扣1分/次/家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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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场经营户许可证过期,市场开办者被认定有责任的关联扣分 |
扣2分/次/家 |
即时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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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严重失信 |
市场经营户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开办者被认定有责任的关联扣分 |
扣4分/次/家 |
当年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信用系统可以自动抓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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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本年度行政处罚(食品相关、广告等法律法规) |
市场经营户因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开办者被认定有责任的关联扣分 |
扣1分/次/家 |
当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
如同一违法案件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不累计扣分,以最高扣分项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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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本年度监管快检不合格 |
市场经营户流通环节监管快检不合格 |
农批(贸)市场的开办者关联扣分:市场内有同一个经营户监管快检不合格(阳性)的,第1次扣0.5分,第2次扣1分,第3次扣2分,第4次及以上扣3分;市场内的不同经营户,监管快检不合格(阳性)的,每次扣0.5分 |
当年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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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按规定配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
农批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配置食品安全员 |
扣6分/家 |
即时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 (四)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五)连锁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
“浙食链”平台数据,自动抓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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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农批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配置食品安全总监 |
扣6分/家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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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农批市场食品安全员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扣6分/家 |
即时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 (四)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五)连锁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
“浙食链”平台数据,自动抓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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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农批市场食品安全总监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扣6分/家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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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举报 |
市场内有多个市场经营户被举报累计3-5次,市场开办者被关联扣分 |
扣0.5分 |
当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消费投诉等信息,依法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实施惩戒。 |
消费投诉系统数据,自动抓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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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内有多个市场经营户被举报累计6-10次,市场开办者被关联扣分 |
扣1分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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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市场内有个市场经营户被举报累计11-20次,市场开办者被关联扣分 |
扣2分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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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内有多个市场经营户被举报累计20(不含)次以上,市场开办者被关联扣分 |
扣3分 |
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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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农批(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提供场地、设施,从事农批(贸)市场管理服务的经营主体。
“农批(贸)市场经营户”指由农批(贸)市场内领有营业执照,从事农副产品等销售的实际经营单位,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附件4
放心消费单元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浙江省内按照《浙江省放心消费单元建设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自愿作出放心消费公开承诺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放心消费单元”)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二、评价周期及指标
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模式对放心消费单元进行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周期,周期结束后重新评价记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结合双随机监管、质量抽检、投诉举报处理等常态性工作开展放心消费单元信用评价,依托“放心消费在浙江”智慧监管平台,实现评价指标信息实时采集、录入和综合分析评价。评价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4项,指标内容详见附表。
三、评价分级
信用评价以满分12分为上限,每年对照所列指标情形对放心消费单元进行逐项记扣分,实施动态评价。至12月31日,根据年度内累计记扣分情况,放心消费单元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四级:年度最终得分为11分(含)至12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9分(含)至11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良好”;5分(含)至9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一般”;得分不足5分的,评价等级为“差”。当年入库不满6个月的放心消费单元,采取信用评价动态记分,不进行年度等级评价。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提醒警示
放心消费单元动态记分低于9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提醒;属于《放心消费单元信用评价记分规则》表中“负面清单行为”的放心消费单元,纳入“放心消费在浙江”智慧监管平台“预警库”,经核实,予以退出,不再进行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放心消费单元,移出“放心消费在浙江”智慧监管平台“承诺库”。
(二)差异化监管
对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的放心消费单元,市场监管部门可减少日常监管抽查频次;评价等级为“一般”的放心消费单元,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加强日常巡查与检查指导。
(三)赋能激励
对履诺践诺且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的放心消费单元,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信贷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无理由退货责任保险;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扶持。
附表
放心消费单元信用评价记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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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扣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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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开承诺 |
未主动展示放心消费单元标识 |
扣0.5分(经指出后主动公开,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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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
扣0.5分(经指出后主动公开,不扣分) |
|
|
3 |
纠纷处置 |
未及时响应消费者诉求,消费纠纷数量较多 |
年度内消费投诉举报不超过5件,或加入全国12315ODR在线化解机制且年度消费纠纷和解率达到30%以上,不扣分;超过5件扣0.5分,超过30件扣1分,涉及职业投诉举报的,可酌情不计入件数统计范围 |
|
4 |
违规经营 |
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未明码标价,但未造成不良影响 |
每发现1次扣0.5分(事前已告知消费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不扣分),上限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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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所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未造成不良影响 |
每发现1次扣0.5分,上限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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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夸大宣传商品和服务质量,未造成不良影响 |
每发现1次扣0.5分,上限3分 |
|
|
7 |
计量器具使用不正确、量值不准确,未造成不良影响 |
每发现1次扣0.5分,上限3分 |
|
|
8 |
负面清单行为 |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扣10分 |
|
9 |
因消费侵权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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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投诉举报经核实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扣8分(对免于或不予处罚的,每次扣0.5分) |
|
|
11 |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受到行政处罚 |
扣8分(对免于或不予处罚的,每次扣0.5分) |
|
|
12 |
有价格欺诈、缺斤短两、虚假宣传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扣8分(对免于或不予处罚的,每次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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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强买强卖、强制搭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扣8分(对免于或不予处罚的,每次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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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消费领域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扣8分(对免于或不予处罚的,每次扣0.5分) |
注:放心消费单元若已适用或参与其他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原则上不再重复纳入本细则的信用评价,但其年度评价结果适用本《实施细则》中“评价结果应用”。
附件5
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且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二、评价指标
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采用数字化手段,实现评价指标信息实时采集、录入和综合分析评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评价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评价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20项,指标内容详见附表。
三、评价分级
信用评价以满分12分为上限,每年对照所列指标情形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逐项记扣分,实施动态评价;至每年12月31日,根据年度内累计记扣分情况,将浙江省网络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四级:年度最终得分为11分(含)至12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9分(含)至11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良好”;5分(含)至9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一般”;得分不足5分的,评价等级为“差”。
四、动态管理应用
(一)分级分类监管
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网络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可降低检查频次,除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整治、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评价等级为“良好”的网络经营主体,监管部门按照常规检查频次开展工作,在监测时给予适当关注,利用“浙江公平在线”每季度轮巡一次;
评价等级为“一般”的网络经营主体,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提高检查比例,利用“浙江公平在线”开展定向巡查,增加监测频次,每月轮巡一次,每年主动实施线下检查一次;
评价等级为“差”的网络经营主体,监管部门依法予以重点查处,进行高频次严格检查,利用“浙江公平在线”每周轮巡一次,对系统发现风险信息的企业,发现一起、交办一起、处置一起,一个月内采取行政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信用信息共享
网络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定期通过“浙江公平在线”智慧监管平台,以数据接口形式共享至省内平台企业开展政企信用联合奖惩。同时,定期推送至注册登记处、信用监管处、产品抽检、食品抽检等处室赋能相关业务。
(三)平台联合奖惩
鼓励省内头部平台企业建立基于信用评价等级的内控规则,积极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平台内风险管控与资源分配,并推动平台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高风险经营主体处置、信用应用及消费者评价情况。
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网络经营主体,鼓励平台对于新店入驻、参与平台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开通绿色通道,适用优先办理机制,在内部给予自然流量倾斜;
评价等级为“良好”的网络经营主体,鼓励平台对其实施搜索加权、允许参与平台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安排合规专员定期开展合规经营辅导;
评价等级为“一般”的网络经营主体,指导平台对其开展日常巡检,强化资质审核与日常商品管控,待其完成合规培训课程学习后,方可参与平台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
评价等级为“差”的网络经营主体,指导平台对其采取搜索降权、限制参与平台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店铺警示等管控措施,对拒不整改的,采取限制商品上架、关店等措施。
附表
浙江省网络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评价记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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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扣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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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发现问题 |
找不到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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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法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包含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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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告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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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被罚款,罚款金额1万元以下 |
4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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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款,罚款金额1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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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款,罚款金额20万元(含)以上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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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登记证)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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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登记证) |
1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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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检查发现问题 |
网售食品被检测认定不合格 |
扣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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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产品被抽检认定质量不合格 |
扣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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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测发现问题 |
证照问题 |
未依法公示营业执照,扣1分/条;未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扣2分/条;证照未及时更新,扣0.5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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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
实施混淆行为,0.2分/条;虚假宣传产品相关信息0.1分/条;组织或帮助实施刷单炒信行为,2分/条;宣传内容涉嫌贬损或诋毁竞争对手,0.5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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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 |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0.3分/条;伪造、冒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产品专利,0.4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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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 |
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未显著标明条件,0.3分/条;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期限,0.3分/条;虚构原价,1分/条;谎称提价,1分/条;虚假折价或进行虚假价格比较,2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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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 |
虚假宣传食品成分,0.2分/条;产品属性与执行标准不符,0.5分/条;销售网络禁售特殊食品,1分/条;销售标签不规范食品,1分/条;所售食品生产厂家无相应生产资质,1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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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 |
销售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0.5分/条;销售“三无”产品,1分/条;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业产品,0.5分/条;冒用/伪造认证证书或认证信息异常,0.2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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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管控物品 |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2分/条;销售违反公序良俗的产品,1分/条;销售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4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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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 |
发布虚假广告,0.1分/条;广告内容含有禁止性情形,0.5分/条;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药品广告,0.2分/条;未显著标明广告标识,0.1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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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 |
擅自排除消费者退换货权利,0.2分/条;活动条款擅自规定自身享有单方或最终解释权,0.5分/条;其他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0.2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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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 |
在商业营销过程中通过虚假承诺项目回报收益诱骗消费者达成交易,0.5分/条;其他情形,0.2分/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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