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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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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2-04 10:19:1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0
核心提示: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发布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市监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10-17 生效日期 2025-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12-19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兵团各师市 市场监管局,兵团局机关各处、室、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 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已经2025年11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 局党组第2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首违不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公平公正、 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正确合理行使裁量权。对首 次轻微违法,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 通过提示、警示、告诫等行政指导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 杜绝违法行为,强化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 适用本规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发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 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 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条 认定危害后果是否轻微应当根据是否符合《“首违不 罚”清单》所列具体适用条件,并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改正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 断。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首违不罚”事项实行清单制 管理,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清单的设立,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规定的,依法作出首违不罚的处 理决定。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归档案卷等方式,确定违法主体是否属于首次 违 法 。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全面、客观、 公正、及时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证据包括对当事 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第九条 在立案核查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违 法行为属于《“首违不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 应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载明适用“首违不罚”的事实和依据,经 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及时录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 统。

第十条 在立案后的调查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违不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 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决决定书。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参照《“首违不罚”清 单》所列事项和条件进行适用,个案不适用的应在调查终结报告 中阐述理由。

第十二条 对于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运用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规劝提醒等柔性执法方式, 教育、引导和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已适用本规则不予处罚的当事人故意隐瞒非首次 违法事实,且尚未超过处罚时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已适用本规则不予处罚的当事人,两年内再次因 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适用本规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 将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 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 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新市 监规〔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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