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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陕西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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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2-01 18:12:13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5
核心提示:为引导陕西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优化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陕西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01 截止日期 2025-12-1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陕西
备注  

为引导陕西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优化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陕西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2月17日之前,通过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程昆,联系电话:029-86138229。

邮箱:879197287@qq.com。

附件:陕西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下载

   陕西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陕西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引导本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优化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促进本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概念】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网络交易服务协议,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的涉及注册、技术服务、广告发布、款项支付等各种服务的协议。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的涉及合同订立、权利义务分配、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补救措施、终止及解除、纠纷解决机制等交易活动的规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执行属于专门行业或领域范围的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参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基本原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落实公平竞争、信息安全管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平台法定义务和政府部门管理要求,对平台内网络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把妥善解决消费纠纷、有效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以实际行动赢得消费者和全社会的信赖和支持,实现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六条【性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属于民法格式条款范畴,适用民法关于格式条款相关控制制度。

第二章  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的制定、发布、修改、保存

第七条【公示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网站或者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及链接标识,保证相关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八条【提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注意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保障其知情权。

第九条【设置便利检索功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展示页面设置检索功能,为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检索、浏览其中的特定内容提供便利。

第十条【征求意见基本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络交易平台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并为有关各方及时充分表达意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据实归纳整理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建议,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并如实记录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相关资料应当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规则实施前公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协商机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协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就涉及有关各方重要权益的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执行等事项进行常态化沟通,均衡保护各方权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就协商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并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及保护公示制度】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公平、公正、透明地开展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公示,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诚信经营。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消费者纠纷处理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措施、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的相关措施等。

第十五条【服务终止预先告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保存查阅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完整服务协议内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平台准入和退出、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不合理限制的禁止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平台内经营者明示同意,要求其承担如退款不退货等不合理的售后责任,损害其权益;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非经营活动必须的增值服务,不合理增加其经营成本;

(三)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

(四)其他不合理干预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自主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十九条【不合理收费的禁止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不得通过下列行为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一)重复收费;

(二)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三)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

(四)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

(六)利用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八)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干涉经营的禁止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约金的禁止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中对平台内经营者有关行为设置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合理设置金额,并在平台规则中明确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保护总体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不得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法定权益。

第二十三条【防止差异化定价】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执行过程中,不得作出以下行为:

(一)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依据大数据分析专门向特定消费群体发放定制化优惠券,导致相同商品出现显著差价。

(三)优惠券发放机制不以公开透明、机会均等为原则,通过算法模型对消费者画像进行隐性价格歧视。

(四)其他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差异化定价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相关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中设置以下内容:

(一)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除网购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注册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信息外,过度收集如人脸识别、职业、工作单位、工资收入及家庭收入、婚姻状况、个人健康状况等信息。

(三)收集信息过程中涉及到消费者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未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情况下,使用上述信息。

(四)消费者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时,拒绝或限制消费者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五)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进行“商品或服务推荐”。

(六)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转让、允许关联方使用。

(七)其他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禁止违规发送商业信息】网络平台交易经营者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中设置以下内容: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二)消费者已经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时,仍然进行发送或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三)消费者仅同意接收本平台商业信息时,向消费者发送第三方链接的商业信息。

(四)其他违规发送商业信息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禁止强制、变相捆绑、搭售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中实施以下行为:

(一)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或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默认选择。

(二)明显突出搭售选项、弱化无搭售选项,或只提供搭售选项,强制消费者选择。

(三)利用模糊语言误导消费者选择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

(四)授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一并推荐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五)其他强制、变相捆绑、搭售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不履行续费、展期的提示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对第三方侵权免责的禁止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不得在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中设置如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对第三方商业广告承担判断义务并承担潜在风险。

(二)消费者承担平台发布的第三方链接遭受的损失或损害风险。

(三)消费者使用平台产生的损害或损失,均由消费者承担。

(四)允许第三方通过抽奖、促销等活动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

(五)消费者承担通过平台下载资料或程序所导致的电脑系统的任何损毁或任何数据损失风险。

(六)其他不履行平台经营者检查监控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限制消费者退货退款权利的禁止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退货退款选择权,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满意度。不得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中设置如下内容:

(一)退款金额以产品出库价格进行结算。

(二)退款金额按照市场浮动价格计算。

(三)以归还赠品作为退货退款条件。

(四)针对法律允许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

(五)为消费者退货退款申请设置较短时间的。

(六)只允许换货,拒绝退货退款的。

(七)要求消费者在退货退款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的。

(八)其他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退货退款的情形。

第三十条【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出示或需消费者签署的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情况下,任意变更、解除合同;任意变更、解除合同要求消费者无条件同意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减轻或免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免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的主体责任;

(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单方设置默认推定条款,如消费者未回复、未表态即视为同意;

(七)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保障会员权益】消费者购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会员服务的,平台经营者不得在约定服务期内通过单方面修改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如因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平台经营者无法按照原有协议或规则对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消费者提出终止会员服务或要求退出平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据实退还相关费用,不得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其退出。

第五章  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告知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采取对其权益有负面影响措施的,应当告知对方其采取措施涉及的行为事实,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平台规则的具体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防止强制或诱导同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借助以下技术手段,强制或者诱导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在没有充分了解相关内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相关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表示同意:

(一)默认勾选;

(二)强制搭售;

(三)大数据杀熟;

(四)捆绑销售;

(五)语言或操作界面诱导点击;

(六)其他强制或诱导手段。

第三十五条【申诉处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采取对其权益有负面影响的措施,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起申诉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回应,综合运用人工判定、技术手段等方式,客观公正做出判定。

第三十六条【申诉权利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执行中,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申诉权利作出不合理限制。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据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第三十八条【收费条款的特别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中涉及向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条款,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责任承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执行中,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承担对应责任。

第四十条【解释】本指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实施】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陕西 
 标签: 经营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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