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 (见附件 1)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征求意见反馈表格式见附件 2)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电子邮件:gdsjj_liman@gd.gov.cn。
二、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363 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处(邮编:510630) 。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
附件:
1.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述吊销(撤销)许可证件,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
(一)对食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违反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笔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笔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第五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政策,并负责协调指导下级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级受理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告知、核审、发放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举报奖励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本级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开展,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对于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被举报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由原移送部门进行奖励。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并退回原移送部门的,由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实施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提供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主体内部举报人获得奖励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单等有效材料证明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奖金。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类行政处罚,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累加奖励。
(六)案件经复议或者诉讼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以生效复议、裁判决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处罚决定作为奖励标准内容。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等级及奖励数额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确定。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6000元的,给予6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0元的,给予4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十四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奖励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证属实并结案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涉及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在依据生效复议决定或裁判文书执行完毕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制作《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好相应记录。但是,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已明确提出奖励请求并提交《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中所列全部内容的,无须制作并送达上述告知书。
在举报过程中明确提出举报奖励请求,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在被告知权利时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以口头形式放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好相应记录,书面记录的,举报人须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提出奖励建议,填写《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经本部门财务机构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送达举报人。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举报奖励。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匿名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匿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举报奖励、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对匿名举报人实施奖励的其他事项,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举报奖励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部人员是指受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商务等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实行镇街综合执法改革,并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1-2.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1-3.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
1-4.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
1-5.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表
1-6.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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