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spjy64220000@163.com;2.传真:(021)64270183;3.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餐饮处,邮政编码:200032。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5年10月25日。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本市高等院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管理。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由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五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从事多种业态经营的,应以经营面积较大的经营项目确定;无法以经营面积区分的,主体业态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经营项目确定。
第六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可以复选。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具备贮存条件的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所有制售类经营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散装酒销售。
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冷荤类、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冷荤类食品制售和冷加工糕点制售项目。
第二章 审查通用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市内河客运船舶从事餐饮服务的,客运船舶运营者为船舶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客运船舶运营企业同时拥有多条客运船舶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的客运船舶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建筑工地食堂的申请人,应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明载明的施工单位,其经营场所应当位于资质证明载明的建设地址内。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可以以纸质或电子方式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电子申请材料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智能引导服务生成的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等具备电子标识,无需另行签名或盖章,可以电子形式归档。
第九条 申请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含主要设施设备、经营布局平面图。申请含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含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的平面图。申请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提交与管理类经营项目相符的操作流程文件。
平面图应当标明各区域或功能间用途、实际面积(含尺寸)、主要设备设施位置、食品加工处理流程等内容;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等可以在平面图上标识,也可以单列。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比例尺寸合理。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根据食品加工、供应流程合理布局,满足食品安全操作要求,避免食品在存放、加工和传递等环节中发生交叉污染。
第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采取远程核查的,其图像、视频记录可以作为现场核查记录资料。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免予现场核查: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
(二)散装食品销售项目(散装熟食销售除外);
(三)酒类商品销售项目(散装酒类商品零售的除外);
(四)生猪、牛羊肉产品销售项目;
(五)除冷食类食品制售以外的仅简单制售经营项目;
(六)适用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的;
(七)150m2以下的小型饭店和饮品店,且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
(八)已取得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增加含乙醇饮料制售的。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一)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二)申请延续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团体膳食外卖、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大型及以上饭店的变更和延续,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通则》第二章的通用要求。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除符合食品销售的审查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餐饮制售经营项目的审查要求。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销售经营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符合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食品销售)》(附件1-1)的核查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熟制预包装或散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分切、组合、调味、装盒等简单处理的,按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进行许可。
第十六条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需进行分切、组合、调味、装盒等简单处理的,应设置销售专间。
第十七条 申请生猪、牛羊肉产品销售的,应距离即食食品制售区域、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销售区域10m以上或采取分隔等防护措施。应具备给排水条件,配备清洗、冷藏等设施,有独立的销售区域或专柜;不得使用对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第四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餐饮服务)》(附件1-2)。
第十九条 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分装、分切操作的(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团体膳食外卖供应冷膳食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专间。
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的、自制饮品制售的,应设置专用操作区。
从事备餐、对散装熟食进行切割、分装、调味等处理后即供应的,应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已具备专间的散装熟食经营者,取得相应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可以在专间内从事散装熟食的切割、分装、调味等处理。
第二十条 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含仅简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仅简单制售和含乙醇饮料)的,根据操作流程,可以在处理区内简化初加工、切配和烹饪场所,适当减少餐用具清洗、消毒、洗手等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即食米面制品和非即食肉制品制售的,应申请相应的非即食类经营项目;制售易腐食品,或者使用易腐食品原料的,应当配备冰箱、冰柜、冷库等冷冻冷藏设备。冷藏、冷冻设备应当配备温度显示装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中央厨房的,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中央厨房)》(附件1-3)。
中央厨房经营过程中的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和配送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的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DB31/2008-2025)。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附件1-4)。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标注生产能力,其生产能力根据食品处理区总面积和各关键场所面积、冷却和微波二次加热关键技术参数等条件综合评估后确定。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供餐方式和供应品种控制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DB31/2024-2023)。
第二十四条 申请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的,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附件1-5)。
大型饭店、特大型饭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申请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团体膳食外卖供餐点场所、布局、设施与设备、供餐方式和品种控制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团体膳食外卖卫生规范》(DB31/2009-2025)。
第二十五条 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餐饮服务)》(附件1-2)。申请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附件1-6)。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改为自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 采用美食广场模式经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品种和规模,采取“四个统一”或“管理方+N个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采取“四个统一”食品安全管理模式的,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日常经营实现食品原材料统一采购、人员统一管理、收银统一账户、外卖统一配送,由申请人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采取“管理方+N个经营户”食品安全管理模式的,管理方应当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管理资质,经营户应当分别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无堂食外卖聚集经营的,应采取“管理方+N个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管理方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设置食品安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经营户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能实时监控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关键化环节,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经营户应设置与经营项目、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食品操作、清洗消毒、食品存储、包装、外卖取餐等功能区,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经营户独立操作区无法满足清洗消毒、食品存储等功能区域设置的,管理方应当统一设置并督促落实,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五章 食品经营管理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食品销售连锁管理和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应当提交操作流程,说明连锁经营模式,对其管理门店实施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情况,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食品销售连锁管理和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附件1-7)。
第二十九条 申请餐饮服务管理的,应提交操作流程文件,详细说明其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经营模式,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餐饮服务管理)》(附件1-8)。
第六章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 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包括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从事食品制售两类。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附件1-9)的审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食品自动设备应当设置在固定地点,并在设备上展示便于消费者直接查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信息。固定地点应当符合《通则》第八条的规定。放置在室外的设备应防尘防水并设置适当的遮阳、避雨等装置,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三十二条 食品自动设备应具有密闭性,能够有效防止鼠、蝇、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应具备经营食品所需的冷藏冷冻或冷藏条件,具有温度控制和检测设施。
第三十三条 食品自动设备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用不易积垢、易清洁的材料,构造上无清洁死角。
从事食品制售的,与原料、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管道及其它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应具备内置的自动洗消装置或相应的洗消设备设施。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用语的含义:
1.“美食广场”经营是指在一个集中的场所内,通过引入多个不同类型的餐饮经营户,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美食选择,并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经营模式,
2.“无堂食外卖”指经营者不具备或具备少量现场就餐服务的条件,主要通过网络平台方式接受订单,将食品配送至消费者指定地点或由消费者自行提取的餐饮经营模式。
3.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是指在上海区域范围内在同一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或品牌,以直营、合作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施同类经营行为的企业。
4.连锁企业总部是指负责投资、运营管理连锁品牌和连锁经营商业模式,以及连锁经营授权并对被授权连锁经营主体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市场主体,包括且不限于企业集团总部、品牌总部等。
5.“互联网+明厨亮灶”是指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加工操作关键环节,通过视频设备安装、数据对接等方式实时向监管部门等展示,供监管部门巡查、非现场监管等的数字化管理方式。其安装的摄像头监控区域应覆盖粗加工区、烹饪区、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域、餐饮具清洗消毒区等区域。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1-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食品销售)》
1-2.《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餐饮服务)》
1-3.《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中央厨房)》
1-4.《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5.《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
1-6.《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1-7.《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食品销售连锁管理和餐饮服务连锁管理)》
1-8.《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餐饮服务管理)》
1-9.《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利用自动售卖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
附件2: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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