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现将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频次上限
安徽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二、其他规定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急处突、媒体曝光等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或者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以及企业邀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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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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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07-16 | 生效日期 | 2025-07-16 |
| 有效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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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现将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频次上限
安徽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二、其他规定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急处突、媒体曝光等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或者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以及企业邀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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