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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购销和储备领域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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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1-20 16:21:30  来源: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351
核心提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规范粮食购销和储备行政检查的指导意见》(国粮执法〔2025〕182号)等文件精神,省局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粮食购销和储备领域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经2025年9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发布单位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晋粮监规〔2025〕71号
发布日期 2025-10-01 生效日期 2025-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9-30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规范粮食购销和储备行政检查的指导意见》(国粮执法〔2025〕182号)等文件精神,省局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粮食购销和储备领域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经2025年9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10月1日

(此文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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