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涉企执法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高风险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排污许可证》执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控等情况,以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抽取开展(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全年检查不超过12次,重点排污单位全年检查不超过4次,一般排污单位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本级至少按照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数量和应抽查单位数量1:5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市(州)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一般排污单位全年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全年至少检查1次。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1.除“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执法检查”由省级承担外,其他事项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2.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开展现场检查。 |
| 2 |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 项目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执行环保 “三同时”及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情况;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情况。 |
将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比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抽取开展(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全年检查不超过12次,重点排污单位全年检查不超过4次,一般排污单位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本级至少按照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数量和应抽查单位数量1:5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市(州)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一般排污单位全年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按时序要求对已开工建设未验收的报告书项目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同一项目检查全年不超过4次。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1.省级可适时参加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 2.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开展现场检查。 |
| 3 |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承担的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竣工环保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状况调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评估等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 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比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抽取开展(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全年检查不超过12次,重点排污单位全年检查不超过4次,一般排污单位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本级至少按照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数量和应抽查单位数量1:5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市(州)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一般排污单位全年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1.省级可适时参加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 2.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检查,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3.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开展现场检查。 |
| 4 |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 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 | 围绕较大及以上风险源企事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环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抽取开展(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全年检查不超过12次,重点排污单位全年检查不超过4次,一般排污单位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本级至少按照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数量和应抽查单位数量1:5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市(州)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一般排污单位全年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全年春节、汛期、国庆等时间节点对纳入特殊监管和重点监管的风险源企业各检查1次。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1.省级可适时参加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 2.可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 3.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开展现场检查。 |
| 5 |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 其他执法监管企业 | 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许可或备案文件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 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抽取开展。 | 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1.省级可适时参加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 2.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开展现场检查。 |
说明:1.本检查计划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的通知》(黔府执监字〔2025〕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2.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统筹省、市(州)、县(市、区)执法监管,同时结合被检查对象的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情况优化检查方式;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均以所属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名义开展执法检查。 3.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及所属生态环境分局在涉企检查中,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对辖区内检查对象设立合理的、差异化的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本计划规定的上限)及检查方式。2025年的涉企检查总频次不得高于2024年。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辖区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的规范,及时动态更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中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年度确定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名单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地对特殊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在不超出本计划检查频次上限以及当地上一年度涉企检查总频次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各类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对上年度以来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及风险隐患的单位,可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4.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不在此计划之中。 5.生态环境部等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按有关部署要求开展。 6.对同一对象的检查事项交叉或重叠的,涉及的各项检查内容一并整合开展。 7.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的企业,由具备监管权限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管;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执法检查”,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管。 8.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级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执法检查计划;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涉企执法计划的规范并进行公示。 9.涉及生态环境部门需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的事项,按省人民政府行政检查执法协调监督局的整合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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