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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和实训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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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1-19 10:09:40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和实训点建设,培养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高素质食品安全监管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市监规〔2025〕10号
发布日期 2025-11-18 生效日期 2025-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解读:《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和实训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和实训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25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和实训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和实训点建设,培养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高素质食品安全监管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和实训点(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实训点),是指具备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能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设置课程进行现场教学(包括虚拟现实教学),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操作、现场检查、检验检测等实践教学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等需要,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实训基地和实训点,指导开展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人单位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实训基地,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有良好的组织和接待能力,运作流程规范有序,承诺承接实训活动、履行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职责;

(三)具备实训场所、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科学合理、系统综合设置实训课程,可以与实训点合作开展实训;

(四)具有基本的食宿场所和条件,或者可以与周边邻近单位合作,能够满足实训活动的食宿需求;

(五)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六)每年能承接不少于2次、120人、10个工作日的实训活动。

食品生产企业申报实训基地的,还应当在近三年无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或者风险监测问题记录,并通过良好生产规范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食品检验机构申报实训基地的,还应当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覆盖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

第五条  法人单位申报实训基地,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情况介绍;

(二)基本条件自评报告;

(三)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单位诚信声明;

(五)其他书面佐证材料。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相关申报单位择优遴选,遵守以下程序:

(一)审查。通过组织书面审查、现场考核、专家评议等方式对相关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二)审议。将申报和审查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拟定实训基地名录。

(三)公示。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实训基地名录,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相关单位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有其他不适合承接实训活动的情况,取消公示资格。

(四)授牌。公示期满后,省市场监管局与申报单位签订协议,授予“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铭牌。实训基地授牌后,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实训基地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实训基地有下列情形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及时收回授牌:

(一)不再符合实训基地基本条件的;

(二)无特殊情况不承接实训活动的;

(三)制度和管理无法满足实训要求的;

(四)实训质量不稳定,学员满意度低的;

(五)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以实训基地的名义开展商业宣传的;

(七)不适合承接实训活动的其他情形。

实训基地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收回授牌。

第九条  实训基地结合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的需要,以及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实训计划,安排课程和师资,承接实训活动。

第十条  实训基地负责实训场所的维护与管理。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财政规定承担所组织实训的学员参训、师资授课、耗材使用等费用。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在承接开展实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参训学员进行管理,保障实训安全。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训时,应当督促学员不干扰实训基地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管理和教学等活动,督促学员对在实训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每年应开展自我评估,对自身的建设情况、运行管理、实训质量等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建立评价评估标准,对实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质量、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等情况,组织开展年度评价评估,并根据评价评估结果对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遴选实训基地及授牌、组织开展实训活动不得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  在实训基地、实训点的选择、考察、使用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实训点按年度开展遴选和授牌,参照实训基地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在其中食宿承接能力、课程综合设置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实训点侧重食品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某一种类或者方向,授予“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点——XX方向”铭牌,在授牌年度内承接实训活动。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与实训点在保证省市场监管局实训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以承接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实训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和实训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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