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省专业化职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监管人员对食品生产经营流程、工艺标准、法律法规适用的掌握能力,提升监管效能,同时促进政企研交流,帮扶指导企业查找质量安全隐患,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在2025年8月12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电 子 邮 箱 :jxsjspscc@amr.jiangxi.gov.cn
信函邮寄地址: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邮编:330029)。
联 系 电 话 :0791-86355631。
附件:1.
1.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建设,培养高素质食品安全监管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能够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设置课程进行现场教学(包括虚拟现实教学),模拟生产经营操作、现场检查、检验检测等实践教学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统筹全省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省级实训基地的设立、授牌、使用、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向省市场监管局择优推荐市级实训基地纳入省级实训基地名录。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坚持监管需要、双方自愿原则。紧密围绕提升专业素养、强化实践能力、促进沟通协作、推动行业发展等目标,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确保实训基地建设顺利推进。
第五条 坚持择优选取、名录管理原则。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重点食品类别、产业集群、风险因素等监管需要,以及有关单位的技术实力、教学能力、设施设备等培训需要,从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中,择优选择纳入本级实训基地名录,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出名录。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实训基地分为省级实训基地和市级实训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检验机构等单位可以申报建设实训基地,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有良好的组织和接待能力,运作流程规范有序,承诺履行基地建设职责;
(三)具备实训场所、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实训课程;
(四)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每年能承接不少于1次的实训活动。
食品生产企业申报实训基地的,还应当在近三年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记录,并通过良好生产规范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食品检验机构申报实训基地的,还应当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覆盖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申报市级实训基地的,原则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申报省级食品生产实训基地的,原则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实训基地申报单位开展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一)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实训基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二)教学体系。具备完善的课程体系,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核心职责,设置涵盖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的课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模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设置现场检查、模拟执法、问题排查等实训项目。
(三)师资队伍。师资队伍由实训基地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选取,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师资队伍交流和能力提升。
(四)评估和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课程、教学质量、学员满意度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教学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质量。
第五章 申报、审核流程
第九条 相关单位有建设实训基地意愿的,在自评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一)单位情况介绍;
(二)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单位诚信声明。
第十条 市级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考核,确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议,拟定市级实训基地名录,报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可择优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省级实训基地。
省市场监管局对市级市场监管局推荐的相关单位,组织书面审查、现场考核、专家评议,拟定省级实训基地名录,经向社会公示后,统一公布并授牌。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与授牌市场监管局沟通协商后,根据监管需要和企业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实训时间、方式、课程、师资、学员数量等内容,按计划承接实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双向评价。实训结束后,实训基地会同授牌市场监管局对学员进行评价。授牌市场监管局组织学员对实训安排、师资表现、培训效果等方面开展评价。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每年应开展自我评估,对自身的建设情况、运行管理、实训质量等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考核评估标准,在每年实训结束后,对实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质量、学员满意度、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实训基地。
市场监管部门调整实训基地名录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局发现实训基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事先沟通后,及时将相关单位从实训基地名录中移除,并收回授牌:
(一)不再符合实训基地基本条件的;
(二)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不承接实训活动的;
(三)制度和管理无法满足实训要求的;
(四)实训质量不稳定,学员满意度低的;
(五)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
相关单位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实训基地的,应提前1个月告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从基地名录中移除,并收回授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所在单位负责实训场所的维护与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承担所组织实训的学员参训、师资授课等费用。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在承接开展实训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参训学员进行管理,防止、及时制止学员干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和教学等活动,并及时向组织实训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组织实训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实训基地在实训期间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管理和教学等活动;因组织实训给实训基地造成损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并向相关人员追偿。
第十八条 学员在实训期间应服从实训基地管理,严格执行实训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参加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学员对在实训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在实训基地的选择、考察、使用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实训活动不得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相关单位不得以实训基地的名义开展商业宣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xx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实训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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