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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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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0-11 09:26:20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7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全面防范化解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及门店“六统一”规范化检查实践,省局制定《安徽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10 截止日期 2025-11-1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全面防范化解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及门店“六统一”规范化检查实践,省局制定《安徽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ahsscjcyc@163.com,或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邮政编码:230051),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请在邮件标题上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餐饮服务监管处 王俊,联系电话:0551-63356682

附件:   1.安徽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安徽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安徽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督促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一致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体系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围绕经营准入、责任体系、全程管控、培训考核、应急处置、自查等全链条“六统一”要素,对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进行的全面、系统、深入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活动。

第四条 体系检查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风险防控、协同高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以“六统一”为基础抓手,强化智慧监管与非现场手段应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体系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直接组织实施或指定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大型连锁餐饮企业进行体系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系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省局指定或委托的体系检查任务;指导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汇总上报辖区内体系检查情况。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体系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可直接开展体系检查;负责对辖区内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六条 体系检查应重点对照《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体系检查要点表》(附件1)、《连锁餐饮服务企门店体系检查要点表》(附件2),评估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对“六统一”标准的建立、推行及所属门店的执行一致性等情况。

(一)统一准入。检查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中央厨房、分支机构、配送中心和门店等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核准经营项目合规经营;是否对关联提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实行统一管理。鼓励省外总部在安徽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照总部要求取得许可等。

(二)统一责任体系。检查企业是否统一建立执行与经营规模、门店数量和区域分布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总部、分支机构、门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职责等。

(三)统一全程管控。检查企业总部是否制定统一的涵盖门店选址、设备布局、原料验收、有害生物防治、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全链条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并跟踪指导门店实施标准化管理等。

(四)统一培训考核。检查企业总部是否对分支机构、门店等所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培训考核管理,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是否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五)统一应急处置。检查企业总部是否制定统一的处置预案方案,对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的统一监测和牵头处置,并及时收集并分析研判相关风险,指导分支机构、门店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六)统一自查。 检查企业制定统一的总部巡查、分支机构检查、门店自查、管理体系检查、交叉互查及第三方机构检查等不同方式的自查规则和要求;组织实施对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的常态化自查。

第七条 体系检查在“六统一”基础上,还应深入评估以下关键环节:

(一) 主体责任落实。检查企业总部及门店是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且按门店经营规模配足食安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由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门店实行食品安全员AB岗制。人员职责是否清晰,履职能力是否达标。

(二)统一采购与供应商管理。检查企业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实行统一采购配送;供应商审核、评价、退出机制是否健全有效;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

(三)加工制作与配送管理。检查企业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管理是否规范;统一配送产品的贮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对门店加工制作关键环节(温度控制、时间控制、交叉污染防控)是否有统一规程标准及有效监督;是否实现堂食与外卖在原料、加工工艺、份量标准上的同质同标。

(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覆盖采购、配送、加工、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信息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实现有效追溯。

(五)风险管控与自查自纠。检查企业总部是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是否定期组织开展覆盖总部和门店的食品安全自查,自查内容是否包含“六统一”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整改;自查结果是否用于指导内部风险管理。

(六)培训考核体系。 检查企业总部是否建立统一的培训考核体系,培训内容是否涵盖“六统一”要求、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培训频次、效果评估是否符合要求。

(七)应急处置能力。 检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健全且具有针对性,应急演练是否定期开展,处置流程是否清晰有效。

(八)智慧监管应用。检查企业总部是否统一推动所属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并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是否支持AI智能识别(如加工过程违规操作、有害生物防制)等风险预警功能。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八条 省、市两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制定连锁餐饮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对象、频次和任务分工。计划应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企业规模、业态风险、过往检查情况、“六统一”落实情况及智慧监管接入情况等因素,体现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理念。

第九条 组织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组建专业的体系检查组。检查组由不少于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组长1名,体系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员应熟悉“六统一”标准检查内容,具有相应的检查能力。必要时可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检测机构人员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参加。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1名观察员配合现场检查。

第十条 组织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提前一定时间(通常不少于2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企业总部发出书面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依据(含“六统一”要求)、需准备的资料以及配合要求等。对高风险企业或根据线索,可进行不预先告知的飞行检查。

第十一条 体系检查采用“六统一核查 + 体系评估 + 智慧验证” 模式:

(一) 首次会议。由检查组介绍检查工作安排,包括介绍检查组人员和检查程序、人员分工、企业需配合的事项,明确体系检查相关要求等,签署《连锁餐饮服务企业体系检查工作承诺书》(见附件4);企业介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含“六统一”)运行情况。

(二) 询问查阅抽考。重点查阅企业总部制定的统一制度文本、记录模板、电子档案系统、自查报告、培训计划、供应商管理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询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及日常管控情况,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考。

(三) 现场检查。根据风险研判和文件审核情况,随机抽取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相关门店(兼顾不同区域的直营、加盟),现场采取“检查+抽检”相结合方式,重点核验“六统一”执行等情况,抽样检验食品原料、加工过程、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合格情况。

(四)非现场检查。运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视化监管中心”调取被检查企业门店的实时监控画面回放、历史记录等情况等进行核查;通过“安徽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查阅被检查门店日常监管信息。

(五)固定证据。坚持边检查边记录问题、边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切实建立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企业应在有关文书、资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依法采取证据保全等措施。

(六)末次会议。体系检查结束后,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向被检查企业反馈体系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等。检查组全体成员、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观察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当在《连锁餐饮企业体系检查结果清单》(见附件7)签字或盖公章。被检查企业对检查问题存在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体系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体系检查组应当在汇总表上注明原因,并由观察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对采取抽样检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检验结论告知时间。

第四章 结果处理与应用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体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移交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必要时,也可根据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进行直接查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移交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或抽查,形成整改问题闭环机制。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体系检查结果作为企业总部及其门店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调整的核心依据。

(一)上调风险等级情形。 违反“六统一”要求3项及以上;体系检查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或系统性管理失效;智慧监管接入率不达标或运行失效;自查流于形式或整改不到位等。

(二)下调风险等级情形。 全面落实“六统一”要求,且成效显著;智慧监管(“互联网+明厨亮灶”+AI)门店接入率达100%,且有效运行;自查机制完善、问题发现精准、整改彻底;连续多次体系检查评价良好等。

第十四条 体系检查结果、整改及查处情况(除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应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依法公开。

第十五条 体系检查情况、整改结果、风险等级调整信息等均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多次检查不合格、整改不到位或连续抽检不合格等,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对体系检查中发现存在未能持续符合许可条件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或以欺骗、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应暂停其适用许可便利化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  加强长三角食品安全区域协作,实现检查结果互认、风险预警信息互通、跨区域案件协查联动及“六统一”体系检查方法、标准的交流互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对监管人员“六统一”标准、体系检查方法、智慧监管应用等的培训指导。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检查或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体系检查计划、实施、报告、整改、信息共享等全流程线上管理,提升检查效率和协同性。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障体系检查工作所需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第三方服务等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1:《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体系检查要点表》

附件2:《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门店体系检查要点表》

附件3-1:《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履职情况询问笔录》

附件3-2:《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员履职情况询问笔录》

附件4:《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抽查考核结果表》

附件5:《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抽样检验结果表》

附件6:《连锁餐饮企业体系检查结果清单》

附件7:《连锁餐饮服务企业体系检查工作承诺书》

 

 地区: 安徽 
 标签: 连锁 市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 监督检查 体系 餐饮服务 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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