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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的通知 (济农农〔2025〕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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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8-26 14:10:13  来源: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69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健全包容审慎执法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有关要求,在《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2 年版)》(济农字〔2022〕76 号)和《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济农农〔2024〕25 号)基础上,确定调增3项“不予处罚事项”,形成《2025年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济农农〔2025〕23 号
发布日期 2025-08-26 生效日期 2025-08-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局有关处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健全包容审慎执法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有关要求,在《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2 年版)》(济农字〔2022〕76 号)和《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济农农〔2024〕25 号)基础上,确定调增3项“不予处罚事项”,形成《2025年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1.两年内初次违法;

2.涉案饲料为宠物配合饲料;

3.货值金额小于500元;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2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1. 两年内初次违法;
2.动物诊疗活动能够  详细追溯;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

 

1.两年内初次违法;

2.涉案动物为非食用性利用,且数量不超过两只;

3.当事人已经退还销售款项或与购买者达成和解协议;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未造成疫情传播等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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