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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延续行政规范性文件《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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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1-25 14:27:09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汕市监﹝2020﹞70号)在印发时的通知内容,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到期后自然失效,不予延续。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发布单位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11-18 生效日期 2025-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以及《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汕市监﹝2020﹞70号)在印发时的通知内容,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到期后自然失效,不予延续。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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