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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