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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环应急〔20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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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1-17 10:14:13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339
核心提示: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其他通用规则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本规定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3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赣环应急〔2025〕25号
发布日期 2025-11-13 生效日期 2025-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相关草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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