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0-29 09:12:53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652
核心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发布日期 2025-10-28 生效日期 2025-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法律 专业属性
备注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地区: 中国 
 标签: 环境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981)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4455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3371) 其他法规 (35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