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内地供港禽肉和猪肉安全卫生,海关总署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在共同协商基础上,更新了《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内地供港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内地供港冰鲜猪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3),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68号同步废止。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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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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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0-22 | 生效日期 | 2025-10-22 |
| 有效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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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 备注 | |||
为进一步保障内地供港禽肉和猪肉安全卫生,海关总署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在共同协商基础上,更新了《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内地供港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内地供港冰鲜猪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3),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68号同步废止。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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