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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经香港国际机场中转进境空运水果检验检疫监管事项的通告 (拱北海关通告2025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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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1-20 08:42:28  来源:拱北海关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为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港珠澳大桥“空陆鲜活产品专属快线”高效运行,提升跨境鲜活产品物流效率与安全水平,拱北海关与香港海关(以下简称双方)就经香港国际机场中转进境的空运新鲜水果检验检疫监管达成合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拱北海关
拱北海关
发布文号 拱北海关通告2025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25-11-18 生效日期 2025-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为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港珠澳大桥“空陆鲜活产品专属快线”高效运行,提升跨境鲜活产品物流效率与安全水平,拱北海关与香港海关(以下简称双方)就经香港国际机场中转进境的空运新鲜水果检验检疫监管达成合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条件

办理本合作安排项下进境新鲜水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输范围为经香港国际机场空运抵港,并通过陆路经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转运至珠海公路口岸的进境新鲜水果。

(二)运输车辆须为符合双方监管要求的跨境货车,并安装经香港海关认可的电子锁。该电子锁应配备定位系统,具备实时位置追踪、开关状态监测、异常报警等功能,且电子锁数据须接入香港海关“多模式联运转运货物便利计划(ITFS)”监察系统。

(三)货车离开香港国际机场空运货物站前,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取得香港海关签发的《空陆鲜活产品专属快线香港海关转运确认书》。

二、其他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经香港国际机场中转进境的空运新鲜水果,须严格遵循《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拱北海关

2025年11月17日

文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通告2025年第4号(关于经香港国际机场中转进境空运水果检验检疫监管事项的通告).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通告2025年第4号(关于经香港国际机场中转进境空运水果检验检疫监管事项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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