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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检验检测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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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7-14 10:08:54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56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约谈情形和行为,压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市监规[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07-11 生效日期 2025-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其他
备注  

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和标准化院,省钨与稀土中心:

《江西省检验检测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5年第七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检验检测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约谈情形和行为,压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约谈工作。

第四条  约谈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警示教育、问题导向、整改闭环等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约谈不替代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但可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约谈情形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约谈:

(一)机构未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未定期进行仪器设备计量溯源、未按国家标准管理样品等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检验检测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多次出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三)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四)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参加省级、国家级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且未按期或拒绝整改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变更手续,影响正常监管和检验检测业务开展的;

(六)在资质认定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存在严重不配合行为的;

(七)因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问题引发较大社会舆情或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事项或机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未按期或拒绝整改的;

(九)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或投诉举报较多且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市场监管部门部署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或联合监管执法,视情可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集体约谈。

第七条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约谈:

(一)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问题频发且监管不力的;

(二)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三)在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存在程序违规、敷衍了事等情况的;

(四)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处理不当,引发舆情的;

(五)其他需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约谈由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业务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约谈检验检测机构或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联合法规、执法稽查、产品质量监督、食品抽检等部门共同开展。

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约谈辖区内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或检验检测机构的,以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约谈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参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约谈下级部门管辖的检验检测机构时,应同步抄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派人参与约谈,并在整改阶段履行跟踪职责。

第十条  约谈对象包括:

(一)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

(二)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关科(股)室主要负责人、具体业务经办人。

第十一条  约谈可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必要时邀请其他行政部门、行业专家、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二条  约谈组织方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开展约谈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借约谈之名对约谈对象故意刁难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约谈组织方参加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与约谈事项或者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约谈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前,约谈组织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送达《约谈通知书》(见附件),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要求等内容及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约谈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约谈组织方主持人说明约谈目的及依据;

(二)通报存在问题及证据材料;

(三)约谈对象陈述意见;

(四)约谈组织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期限;

(五)约谈对象承诺表态;

(六)形成《约谈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约谈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约谈,逾期未参加约谈或拒绝在《约谈记录》签字的视为拒绝落实监管要求,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章  整改落实与跟踪

第十六条  被约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约谈组织方提交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报告应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向约谈组织方提交。

被约谈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约谈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向约谈组织方提交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约谈组织方可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复查等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核实整改效果。对于整改不到位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措施;对于整改不力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进行通报批评或下发“三书一函”,督促其继续深入整改,对仍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形提级办理或督办。约谈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第十八条  约谈及整改情况纳入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约谈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约谈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约谈内容、整改要求等关键信息,确保记录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组织方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整改方案、整改报告以及跟踪检查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约谈档案,保存时限为六年,便于后续查阅及监管工作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检验检测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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