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自治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准入,顺应食品经营领域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结合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请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积极参与,并于2025年8月8日前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联系人:陈瑜
联系电话:0991-2825858(传真)
邮箱:chenyu@xjaic.gov.cn
附件: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
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连锁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采用连锁经营方式,使用统一商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食品经营企业,包括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本办法所称许可便利化,是指通过评审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其直营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食品经营许可部门提供的简化申请材料、免于现场核查、压缩审批时限等举措。
本办法所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包括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对总部各相关要求的区域总部。
本办法所称直营门店,是指总部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属性的门店。
第三条 总部许可便利化管理实行评审制。
总部的评审、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便利化办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工作,负责跨地(州、市)经营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自治区总部的评审工作。
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跨县(区、市)经营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地(州、市)总部的评审工作。
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按照便利化措施实施许可。
第五条 在自治区内注册的总部申请许可便利化评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部已经取得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区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
(二)直营门店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模式,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与总部使用统一商号。
第六条 总部或者门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评审:
(一)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近二年内因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或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
(六)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申请许可便利化评审采取自愿原则。总部申请评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审申请书;
(二)总部及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内容;
(四)门店的标准化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总部公章。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总部的评审申请后,应当对申报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等进行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应会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评审工作要求的素质和能力,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申请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评审组对评审意见负责。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协调评审进度、汇总评审意见、上报评审材料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通过后,应当抽取1-2家已获证的实体直营门店进行现场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企业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评审组出具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作出评审结论,并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评审通过的总部信息。许可便利化适用资格在全区范围内通用。
未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门店可以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为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免于现场提交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
(一)总部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且该门店为总部的直营门店;
(二)按照总部申请评审时提交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由总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配送;
(四)提交加盖总部公章的《直营门店许可便利化申请承诺书》。
第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为门店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与经评审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经营条件不一致的申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材料及承诺内容是否一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实际情况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撤销许可。
第十五条 已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总部或者门店在自查中,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总部应当主动申请取消便利化资格,或由评审机关依职权取消该连锁企业的许可便利化资格。
(一)总部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
(二)总部或者门店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
第十六条 总部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标准化的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总部应当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七条 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评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统一组织架构,是指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统一经营管理,是指具有与连锁管理运营模式相适应的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管理、门店巡查、内控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总部到门店全过程的风险管控体系。
统一配送食品,是指总部建立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统一采购配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统一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总部制定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负责所属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门店应急处置工作,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便利化评审申请书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模板)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目录)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便利化评审意见书
5.直营门店许可便利化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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