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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征求《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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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9-01 16:28:37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1619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促进食品经营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厅起草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
发布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01 截止日期 2025-09-1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吉林
备注  

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促进食品经营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厅起草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至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餐饮服务监管处(邮编:130022;联系人:张吉利;联系电话:0431-84338793),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发送至72668657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9月1日

附件: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责任分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厅)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受理利用自动设备经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的报告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报告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跨地市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报告工作。可以根据食品经营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统筹本辖区内部属高校、省属高校等高校食堂以及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指导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许可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并向省市场监管厅报告。受理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地市级经营的报告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具体工作。可以结合实际委托市场监管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部或者部分工作。有关委托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电子许可证照) 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照与纸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者可自行下载、打印并留存电子证照。继续使用纸制证的,由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格式制印。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或以销售食品为主的批发商、商场超市、便利店、专营店、兼营食品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农副产品再加工以及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

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糕点店(现场制售)、饮品店、小餐饮店、利用自动设备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机关事业单位食堂、企业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用餐人数在30人以下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适用小餐饮店登记管理,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适用小餐饮店管理的除外。

第七条(主体业态划分原则) 食品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项目申请一种主体业态。申请经营项目涉及多种业态的,以经营面积较大的主经营项目确定主体业态,具体业态经营面积相同的,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经营项目确定主体业态。

第八条(经营项目划分原则)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为主,同时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项目的,具体经营项目按餐饮服务对应的经营项目申请,审查时应依据餐饮服务制售类许可审查,但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项目简化许可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应标注简单制售。

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增项经营以上制售类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第九条(放宽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  自制饮品制售、果蔬拼盘制售、仅制售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以及仅对预包装食品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即时销售的,或者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等简单制售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区域、使用专用工具。在保障食品安全基础上,许可审查可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取得相应许可项目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标注简单制售。

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新兴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经营行为或难以界定具体经营项目的,可纳入简单制售项目。

第十条(一个经营场所一个证) 一个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只能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多个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同一地址、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不同经营场所应当相对独立、相互隔离、具有完备的设备设施,独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其实际经营场所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前置审批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确认的地址可以作为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承包管理)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当取得以法人为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

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管理。承包企业应在其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内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食堂内设置的特色餐厅、档口等依据该规定执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改变原有经营性质的,应依法申请变更经营形式。变更经营形式包括自营食堂变更为承包经营食堂、承包经营食堂变更为自营食堂和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材料。

食品经营者申请销售类经营项目的,应提交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平面图。申请含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应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平面图、操作流程平面图。

平面图应标明各区域或功能间用途、实际面积(或尺寸)、主要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

一个场所内多个经营场所同时经营的,平面图应明确相邻经营场所界线。

第十四条(许可审查)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对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与对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同时进行。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免于现场核查情形)  以下申请可免于现场核查,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大型餐馆的新申请核发及延续除外:

(一)新办或变更食品经营项目为食品经营管理的;

(二)食品贸易商、仅通过互联网经营等无实体门店经营者新申请的;

(三)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等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

(四)经营项目减项的。

符合本条第(一)(二)(四)款未实施现场核查的,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或者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连锁餐饮企业许可便利化服务) 连锁餐饮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对门店实行统一配送食材、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统一规范字号、经营项目、场所部局、设施设备的,且连锁餐饮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和我省内所有门店近两年内未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连锁餐饮食品企业总部向省市场监管厅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便利化服务认定书》后,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延续等事项的,免于现场核查,申请后即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按照《关于推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便利化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承包企业信用监管)  审批部门应通过“信用中国”核查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承包经营者信用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第十八条(供餐能力原则规定)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制作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500㎡—800㎡的,面积与单次最大加工份数之比原则上为1:4;面积为800㎡—1500㎡的,面积与单次最大加工份数之比原则上为1:5;面积大于1500㎡的,面积与单次最大加工份数之比原则上为1:6。食品加工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可以根据自动化程度放宽比例。

第十九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严格审查)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布局。从一般操作区、准洁净操作区到洁净操作区单向过渡。各功能区、功能间运送货物的,不得强制设置物流传递窗和人流单向门。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用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原则上应分开设置。无法分开设置的,应分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使用密闭的方式运送成品。

物流通道和人流通道应分开设置。无法分开设置交叉使用的,应分时段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禁止规定)未取得集中用餐配送许可的,不得为学校、幼儿园等特定人群集中配送餐食。

第二十一条(小餐饮店)  小餐饮店实施登记管理。小餐饮店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具有通过视频形式在网络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设施设备。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餐饮店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标注豁免原则)  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经营项目的,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随餐销售供就餐者现场食用食品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但不得进行散装食品和农副产品销售。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禁止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得再次进入流通环节销售,不得以真空包装或者其他形式在网上异地销售散装熟食等食品。

第二十四条(变更和延续同时申请)  食品经营者在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同时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以同时提交延续和变更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同时受理并依法做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五条(依职权注销)  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原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公示平台或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主体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许可机关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原审批部门可直接依职权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展销会报告)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至举办前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展销会名称、地址、起止日期、食品经营区域布局图及各分区经营项目、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跨省经营管理报告) 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或者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跨省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跨省投放设备地区或跨省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区、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报告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从事网络经营等报告)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或者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建网站网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及网址等信息。

食品经营者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本省内和本省外)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仓库名称、仓库地址、面积、冷藏冷冻面积、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

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报告可以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办理,也可以在开展相关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经营者也可以委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网络经营报告。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配送单位名称、地址、供餐人数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其他需报告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自营改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改为自营、或者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

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处理区内专间或专用操作区改变位置,食品处理区改变原料进入、食品制作、成品供应流程的视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报告内容应包括变化后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第三十条(信息通报)  食品贮存场所、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省内跨辖区设置的,收到报告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食品贮存场所、自动制售设备具体放置地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通报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利用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以登记的住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设备的摆放地址。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开展网络经营、有食品贮存场所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网络经营及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经营种类、销售方式、网络经营情况、自动设备摆放地址、连锁经营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取消原备案,重新办理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二条(许可档案)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部门应加强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应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现场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可对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食品仓库等拍摄照片或者影像,并归入食品经营许可档案。

第三十三条(帮扶指导)  审批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按照申请人要求,通过审核设计图纸、提供现场指导等方式,帮助申请人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许可前指导等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用语释义)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大型餐馆:指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以上,以提供主食、菜肴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中型餐馆:指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在200~1000㎡(含1000m2),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小型餐馆:指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在50~200㎡(含200m2),以提供主食、菜肴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饮品店:指以供应现场制作的冷、热饮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糕点店:指以供应现场制作的中、西式糕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冷加工糕点:指通过加热熟制工艺后糕点(面包),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二次加工,添加奶油、果酱等配料,后续不再经过即可食用加热的糕点类食品。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

主要设备设施:指加工制作设备设施、贮存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设等发生较大改变后有可能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的设备设施。

农副产品深加工:指售卖生面及制品如发酵生面、面条、饺子皮、生饺子、生馄饨,售卖凉拌食品如:拌凉皮、生拌菜、凉拌熟食,售卖生加工菜如:火锅涮菜套餐、半成品菜套餐等。

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 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许可或备案变更、延续、注销(取消)或补证的,按本细则办理。

 


 地区: 吉林 
 标签: 备案管理 细则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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