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有关内容。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助力加快建设“六个龙江”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龙江新篇章的决定》有关内容。
删除第五条中的“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
三、废止《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助力加快建设“六个龙江”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龙江新篇章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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