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食品配料复合调味料 & 香辛料的合规标识要点

原创|食品配料复合调味料 & 香辛料的合规标识要点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1-24 09:00:1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679
核心提示:在我国,加工食品种类日益丰富,预包装食品的风味与口感,往往离不开复合调味料与香辛料的加持。作为食品中的常见配料,它们不仅是塑造风味的核心元素,其标注是否规范更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行业的合规发展。食品伙伴网整理了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的定义、分类、作为配料时的规范标注方式,以及常见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在我国,加工食品种类日益丰富预包装食品的风味与口感,往往离不开复合调味料与香辛料的加持。作为食品中的常见配料,它们不仅是塑造风味的核心元素,其标注是否规范更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行业的合规发展。食品伙伴网整理了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的定义、分类、作为配料时的规范标注方式,以及常见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1、关于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定义

1.1 复合调味料的定义

复合调味料是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态或固态的产品。从标准的角度如何定义调味料或调味品呢,参照标准《调味品分类》(GB/T 20903-2007),调味品是指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比如食用盐、食糖类、味精等。

1.2 香辛料的分类

目前,香辛料的品种主要参考《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1-2008)和《天然香辛料 分类》(GB/T 21725-2017),两个标准中所含香辛料的种类是一致的,共包含67种香辛料,不包括《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排除的罂粟种子。另外,《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中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藏红花)、草果、姜黄、荜茇按照食药物质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1—XXXX)于20259月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一百多种我国常用食品调味、能产生香气和滋味的香辛料植物性产品的中英文名称,香辛料和调味品品种数或将有所增加。

2、作为配料时如何标注

2.1 复合调味料作为配料的标注方式

复合调味料属于有国标的复合配料,当加入量大于等于25%时,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调味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调味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展开标注。复合调味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但如含有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时,应在复合调味料中的复合配料后加括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如果复合调味料的添加量小于25%,可以不展开其原始配料,但是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应当标示出来。“在最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到了 GB 2760中3.2条款规定的作用,企业应该结合产品情况进行判断。

2.2 香辛料作为配料的标注方式

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归类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 ,则不能进行归类标识,应标示每种香辛料的具体名称。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也应该按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3、常见问题解答

3.1 三种复合调味料都没有超过食品配方总量的25%且执行标准是GB 31644,标签配料表可以只标注复合调味料吗?

答:不可以。三种复合调味料配料不一致,合并标示可能产生误解产品中只有一种复合调味料,为区分三种复合调味料,可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或者在名称上区分,如A复合调味料、B复合调味料、C复合调味料。

3.2 现有一款卤制产品里面添加了芝麻、葱、姜和一些比较常见的香辛料(花椒、八角等),芝麻列入香辛料名单中,但是芝麻是否可以不作为香辛料使用,不用计算到香辛料总和里面

答:应根据配料的使用用途来判断,如果以香辛料的用途使用,应该满足香辛料的标注方式,总量超过2%需要一一标注具体的名称,不能挑其中2%的香辛料归类标注,剩下的标注具体名称。

3.3  添加量小于25%执行企业标准的复合调味料需要展开标示吗

答:可以不展开标注,可在配料中标注出属性名称,比如XX复合调味料。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3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