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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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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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1-05 | 生效日期 | 2025-11-05 |
| 有效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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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 备注 | |||
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达成的成果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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