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经验教训,不断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总结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践基础上,我厅起草了《广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请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现将《广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广东省应急管理门户网站(http://yjgl.gd.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jt_tjc@gd.gov.cn。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调查统计处(邮编:510060)。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9月27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9月19日
附件1
广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经验教训,不断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在我省发生后,我省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特点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应对等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
原则上,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对未达到重大自然灾害但具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等情形的,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者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六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在调查评估工作启动前,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开展前期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较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 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的较大自然灾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
第九条 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减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通常内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各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若干小组。
(一)技术组负责查明灾害的基本情况、发生经过和灾害成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形成技术组调查评估报告。
(二)管理组负责查明灾害发生单位、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灾害防御履职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提出相关责任认定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形成管理组调查评估报告。
(三)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组的统筹、协调和保障工作,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统一报送工作信息,综合认定灾害性质,牵头起草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下分工为调查评估组提供工作支撑:
(一)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调查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应急处置评估、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灾害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调查评估组查明灾害过程中是否涉嫌犯罪,依法处理调查评估组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
(三)气象部门协助评估气象条件;
(四)水文部门协助评估水文情况;
(五)卫生健康部门协助评估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
(六)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为调查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成因分析进行支撑保障;
(七)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评估灾害现场救援情况;
(八)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和保障调查评估工作;
(九)相关灾种另有分工安排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经调查评估组组长同意,调查评估组视情可以启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专项调查。原则上,专项调查工作由管理组统筹组织。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勘查探测、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等,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应当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及时组织开展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工作,并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重点内容应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灾害范围、灾害损失、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情况等方面。
(二)灾害发生原因。全面分析灾害发生过程、成灾机理,明确是否有人为因素影响。
(三)灾害损失与影响分析。灾害损失重点分析人员伤亡、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林地受灾(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灾害影响重点分析伤亡人员处置、医疗救治等。
(四)灾前预警处置评估。从预警信息发布数量和时效性、灾前转移安置情况、救援力量前置情况等方面分析评价灾前预警工作。
(五)应急救援评估。从应急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救援人员和装备投入数量、救援时效性等方面分析评估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灾害事件应对评估。从灾情报告、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与响应联动、会商研判、指挥调度、现场救援、转移避险、报送和舆情处理等方面分析评估灾害过程期间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七)抗灾能力建设、防灾避险能力建设评估。从水利、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抗灾设施设备建设,社会动员,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宣传动员,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技能宣传教育,预案演练,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等方面分析评估综合抗灾防灾能力建设情况。
(八)经验总结及防范措施。总结整个灾害过程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分析和评价灾害的性质和特定环节责任,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对调查评估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需要追责问责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评估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
调查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经过、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名。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做好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二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减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向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灾害教训,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做好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其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做好综合数据归集,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海洋、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组织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广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经验教训,不断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总结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践基础上,我厅起草了《广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提请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因极端天气频发等原因,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在2023年应急管理部制定出台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202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2024年,广东梅州发生梅大高速茶阳路段“5·1”塌方灾害,造成多人伤亡,广东省政府成立了“5·1”灾害调查评估组,对灾害进行了深入调查,总结了大量实践经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重大及以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要求,在“5·1”灾害调查评估经验基础上,我厅草拟了《办法》,对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定义、原则、分级、组织、挂牌督办等进行了明确,重点对省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进行了具体规定,对调查评估的分组、分工、程序、方法、步骤、经费、报告、公布、评估、追责等逐一细化明确,为今后开展此类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三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调查评估工作的原则和范围。第一条确定了《办法》制定的上位法依据。第二条确定了调查评估的定义。第三条明确了调查评估原则。第四条确定了分级组织实施和挂牌督办。
(二)明确了调查评估的组织和分级。第五条规定了应当由省级组织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情形。第六条规定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启动。第七条规定了地级以上市视情组织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情形。第八条规定了提级调查评估。第九条规定了对调查评估的挂牌督办。
(三)明确了调查评估组的设置和分工。第十条明确了调查评估组的组成。第十一条明确了组长负责制和内部分组。第十二条对各有关单位为调查评估组提供工作支撑的要点进行了明确。第十三条仍借鉴应急管理部《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确视情可以启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专项调查。
(四)明确了调查评估的开展方式和内容。第十四条对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技术支撑。第十六条规定了受灾地方配合的要求。第十七条详解了调查评估的方式和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了追责、移送及发现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第十九条强调了调查评估的纪律。
(五)明确了调查评估报告的相关要求。第二十条规定了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签名、档案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调查评估报告形成的时间。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调查评估提请审核的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印发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提出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布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整改评估程序。
(六)明确了调查评估的保障。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技术服务保障。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资金保障。第二十八条强调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九条要求信息化管理。
(七)明确了有关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了海洋、生物灾害等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市、县(区)可参照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办法》充分结合了广东省工作实际,提炼了“5·1”灾害调查评估的实践经验,与国家相关规定相融合,对我省组织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特点如下:
(一)合理确定广东省自然灾害种类。按照广东特色,删去了广东省没有的草原火灾种类。
(二)明确了调查评估组内设工作组的职责。参考了国家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做法,总结“5·1”调查评估的经验,主要设置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根据工作需要再下设若干小组,必要时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专项调查。
(三)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支撑要点。各有关单位除了派员参加调查评估组外,还应当为调查评估组工作提供工作支撑,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协助评估相关情况,并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保障。
(四)明确了调查评估的重点内容。在对调查评估工作解析后,对重点内容进行了列举,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原因、灾害损失与影响分析、灾前预警处置评估、应急救援评估、灾害事件应对评估、抗灾能力建设、防灾避险能力建设评估、经验总结及防范措施等,事实上也为调查评估报告的撰写列出提纲。
(五)明确了市、县(区)工作参考。由于国家对于市、县(区)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办法》规定了市、县(区)组织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四、制定过程
2025年8月,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后,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会同省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省气象局、地震局、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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