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scjcyc@163.com,或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邮政编码:230051),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请在邮件标题上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餐饮服务监管处 杨锐,联系电话:0551-633566694
安徽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安徽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负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体责任) 本省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行业协会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入网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反食品浪费) 鼓励第三方平台将反餐饮浪费相关标准要求嵌入平台经营管理各环节,优化营销规则和协议规则,并在相关APP、小程序等平台的餐品展示、订单提交、订单完成等页面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餐动态管理,提升餐品质量。优化满减凑单机制,不将主食纳入满减优惠展示范围,合理确定品类、数量、分量、起送价格,提供小份餐品供消费者选择,并在相关APP、小程序等平台页面如实展示餐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及适量点餐等信息。
推广使用一次性食品安全封签,减少配送过程中因污染、损毁等导致的餐饮浪费。
第二章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七条(平台备案要求) 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八条(食品安全制度)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九条(食品安全机构) 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条(资质审查) 第三方平台应当严格执行入网审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 小餐饮备案证明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记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等信息,确保入网信息真实有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并更新公示信息。
第三方平台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入网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信息记录) 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抽查监测)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明厨亮灶) 鼓励第三方平台联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同推进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公示公开食品操作加工过程、餐饮环境卫生状况等,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时应当及时调解,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赔偿因食品安全问题所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六条(入网资质)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餐饮备案证明,经营项目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项目一致,并按照许可或备案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未取得合法资质,无实体门店,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与许可或备案证载明不一致的,不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公示信息)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名称、地址、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菜品和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图像清晰,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禁止借用、冒用证照及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加工制作)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不得经营非法野生动物、长江等禁捕区域非法渔获物,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餐饮食品;
(四)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开展食品制作,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六)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七)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食品加工制作量应与加工制作条件相适应。
(八)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食品容器)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鼓励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二十条(食品配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食品制作后及时分装,并在外包装上加贴食安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封装。鼓励在食品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对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条(明厨亮灶)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利用自动识别、智能抓取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将食品来源、加工制作过程等进行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配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培训管理) 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其他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配送要求) 网络餐饮服务配送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餐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箱(包)等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清洗消毒;
(二)送餐人员配送前应仔细核对食品,检查食品外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度,对包装破损、污染的食品不得配送。不应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
(三)配送的食品应有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袋等方式封装,并随附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单据;
(四)配送具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
(五)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约谈等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理)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存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管辖权限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涉及依法应当移送通信管理部门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函告市通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跨区域协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区域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结果通报等制度,做好调查取证、案件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共治) 鼓励建立健全骑手义务监督员聘任制度,鼓励消费者、餐饮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组织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营造共治氛围。
第二十八条(其他情况)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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