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公告,就《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2025 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此次修订旨在适配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明确操作流程、责任划分与费用承担等关键事项,保障监管执法的权威性、公平性与执行力。
《征求意见稿》是在原《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农农〔2021〕11 号)基础上修订形成,适用于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抽查的复检工作,核心内容亮点如下:
一、明确复检申请时限与条件
被检企业或养殖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需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常规检测结果异议需自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快速检测结果异议则需在收到检测结果时起 4 小时内申请,且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确保异议诉求规范表达。
二、规范样品管理与复检机构选择
复检样品优先使用保存完好的留样样品(由辖区区级检测机构保存),留样样品不符合要求时,启用原检测机构保存的备份样品;若因原检测机构过失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复检,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复检机构需从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 4 家有资质机构(含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等)中,由申请人与原检测机构共同随机抽取,且不得与原检测机构为同一单位,特殊情况下由复检组织部门裁定。
三、细化流程节点与责任划分
从申请受理到结果反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环节时限:复检组织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告知结果;样品需在确定复检机构和样品后 2 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检机构需在接样后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组织部门收到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方。同时规定,复检样品交接需经申请人与原检测机构共同签字确认,申请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他人或出具声明认可样品效力。
四、明确费用承担与结果效力
复检费用(含运输费)由申请人垫付,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结论不一致的,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且复检机构出具的结论为最终检测结论。若申请人中途撤回复检申请,需书面提出并承担已产生的相关费用,撤回复检后以原检测结论为准。此外,原检测机构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研判,但研判结果仅作为技术参考,不改变最终检测结论。
五、强化档案管理与实施期限
复检组织部门与复检机构需妥善保存相关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征求意见稿》拟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将为佛山水产品质量安全复检工作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遵循。
此次修订既落实了上位法更新要求,又结合佛山实际细化了操作细则,将为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同时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筑牢水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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