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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规〔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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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0-28 10:23:31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89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发改环资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10-23 生效日期 2025-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3〕2号)同时废止。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确定、总体规划落实、产业定位明晰、节能降碳目标明确、监管能力保证的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且有必要实施的区域的节能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一定时期内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区域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碳的良性互动。

第六条  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概况;

(二)用能、碳排放现状,包括五年规划期基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

(三)产业定位及主要产业能效、碳排放标准分析,包括主要产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碳排放)、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四)节能降碳目标分析,包括能耗强度、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其中,区域所在市有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应单独列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五)区域内主导产业和其他产业新上项目能效和碳排放准入要求;

(六)提高用能效率、优化用能结构(包括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等)对策措施;

(七)区域先进节能降碳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降碳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

(八)节能降碳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碳排放评价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要求编制。

第七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受委托组织评审的机构,其关联公司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参与区域节能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区域节能报告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区域节能报告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不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的;

(二)区域节能降碳目标不明确的;

(三)区域能效和碳排放准入要求不清晰的;

(四)其他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的情形。

第九条  区域管理范围内,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节能审查,其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均要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验收。

第十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应于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告知承诺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向区域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备。承诺内容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需要能源消费替代的项目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备告知承诺表前,须严格按规定落实能源消费替代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其中,“两高”项目还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限应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限相一致。

通过节能审查的区域,当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节能降碳目标、能源结构、能效和碳排放准入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区域节能审查和告知承诺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和告知承诺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查。

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的区域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及时通过省双碳管理一体化平台报送区域内项目告知承诺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清单。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区域节能审查情况。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一)未落实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以及未按规定实施告知承诺,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联合评估论证、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

(四)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区域节能审查或告知承诺的。

第十五条  对节能降碳指标进度滞后的县(市、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视情暂停受理其区域节能审查申请,暂停时段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对节能降碳指标进度滞后的区域,区域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视情暂停区域内新上项目告知承诺制,暂停时段由区域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安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区域节能报告编写、专家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行政执法等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区域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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