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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村户外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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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9-23 09:53:53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38
核心提示:本指引适用于广告经营主体在农村地区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发布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9-22 生效日期 2025-09-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告经营主体在农村地区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二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广告内容禁止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等元素。

第四条  禁止利用国家重大活动、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进行商业营销炒作,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内容。

第五条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第六条  广告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无法证实的绝对化语言表述。

第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第九条  广告涉及农资产品的性能、功效、质量等应当真实,不得虚构或伪造检测报告、实验数据、统计结果;不得引用无科学依据或无法验证的增产数据,误导农民对农资产品效果的预期;不得通过AI等技术虚构使用场景、使用效果等方式夸大农资产品的实际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须与审批文件完全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农村户外不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十一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禁止含有“包治百病”“无效退款”等对功效、安全性的作出肯定性陈述或效果承诺的内容。不得与其他同类产品或者医疗机构进行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第十三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广告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十四条  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十五条  酒类广告内容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禁止出现将个人成功归功于饮酒或声称饮酒消除焦虑等诱导、怂恿无节制饮酒的内容。

第十六条  不得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

第十七条  农村户外广告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使用的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准确、规范。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布的农村户外广告业务建立、健全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并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  本指引旨在为农村户外广告发布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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