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烟市监规字〔2020〕3 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清单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文本予以印发,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不再标注有效期,登记号为YTCR-2025-0330002。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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