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甜蜜背后藏危机-从荔枝透视食用农产品合规

原创|甜蜜背后藏危机-从荔枝透视食用农产品合规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08 08:59: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780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荔枝的抽检项目包括:多菌灵、氧乐果、毒死蜱、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除虫脲、氰霜唑、氟吗啉、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乐果。
 

夏日的清甜,莫过于剥开一颗晶莹剔透的荔枝,今年夏天这种夏日里很常见的水果却因为一部热剧《长安的荔枝》,使其今年夏天最火的水果,那么当您咬下那一口鲜嫩多汁的果肉、追着当下最流行的热剧时,可曾想过,这份甜蜜背后藏着无数人对于食品安全的守护。

、近一年荔枝抽检不合格情况统计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荔枝的抽检项目包括:多菌灵、氧乐果、毒死蜱、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除虫脲、氰霜唑、氟吗啉、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乐果。

根据食品伙伴网自主研发的食品抽检信息查询分析系统统计,近一年来国家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抽检荔枝2936批次,其中合格为2316批次,不合格为620批次主要不合格原因为农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超标,详细不合格原因见下图。

二、荔枝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近年来,在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持续制定并更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我国对荔枝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作出了明确规以下只展示了抽检实施细则里荔枝抽检项目最大残留限量,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可以查阅食品伙伴网GB 2763小数据库,准确又方便快捷。

三、从荔枝看食用农产品的合规解析

荔枝只是众多食用农产品中的一种,其销售过程所涉及的标签、包装规范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是整个食用农产品领域合规管理的重要缩影。从标签标注到包装设计,再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界定,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连,共同构建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秩序的保障体系。下面,就让我们一同深入剖析食用农产品在标签、包装以及处罚方面的具体要求。

食用农产品在标签、包装、处罚方面的国家法规、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服务规范》(GB/T 42503-2023)等,以下就部分标准、法规做简要解析:

1、  标准要求

2024年4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规定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水果不超过4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该标准的实施,规范了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

2、  法规要求

(1)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签要求

需要强制进行包装及标签标示的情形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销售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

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

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

食品添加剂名称。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不强制进行包装及标签标示的情形除了以上情形农产品,销售其他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2)食用农产品违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部法规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后果及是否改正,设定了从警告、罚款到停业、吊销许可证乃至刑事责任的梯度处罚。

重点监管领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产品追溯、质量标志使用及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等方面监管尤为严格。

连带责任:明确第三方提供违法场所或条件的连带责任,强化全链条监管。但是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轻微处罚

 

 






 

注: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有农产品经营企业比较关心在有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中,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这里的“两年内”是如何划定的?是以第一次和第三次的处罚决定时间来认定两年?还是在第一次处罚决定时间后的两年内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来认定?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两年内第三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这里明确提到“两年内”“同类型违法行为”,应理解为第一次和第三次同类型违法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的,不予免罚。

四:小结

当我们沉醉于荔枝带来的夏日甜蜜,在享受热剧与美味交织的惬意时光时,绝不能忽视这份甜蜜背后所承载的食品安全责任与合规要求。从近一年荔枝抽检中暴露的农药残留问题,到国家不断完善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再到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的严格规范,每一步都彰显着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与守护。荔枝的合规之路,只是食用农产品合规管理的一个缩影,它提醒着我们,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应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品尝每一口鲜甜时,真正做到安心、放心,让这份甜蜜不再藏有危机,而是成为生活中纯粹而美好的享受。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细则 监督抽检 食用农产品 抽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