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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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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1-20 11:17:03  来源: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3529
核心提示:昆明作为省会城市,是全省农产品流通集散中心和消费高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城市品牌形象和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2026年春节临近,食用农产品消费进入高峰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压力增大。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筑牢从田间到餐桌的质量安全防线,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倡议如下

全市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的相关单位与个人:

昆明作为省会城市,是全省农产品流通集散中心和消费高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城市品牌形象和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2026年春节临近,食用农产品消费进入高峰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压力增大。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筑牢从田间到餐桌的质量安全防线,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倡议如下:

一、 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主动规范开具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各农产品生产者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记录。凡列入规定范围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或检测结果,主动、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应开尽开,带证上市”,对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明确承诺。

二、 严格执行开具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可追溯

(一)规范附具方式。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合格证;散装或未包装销售的,应以生产批次为单位附具,实行一批一证,证随货走。

(二)确保内容完整。合格证应清晰载明承诺事项(如不使用禁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符合标准等)、承诺依据、产品名称、数量、产地、生产者信息、开具日期、承诺主体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三)倡导电子化开具。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运用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及信息化工具,开具电子合格证,推广使用二维码等追溯标识,提高开具效率。鼓励将合格证二维码与农产品溯源标签、质量标志整合,实现“一码通查”。

三、 强化环节衔接,严格落实查验保存责任

(一)收购环节严把关。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相关食用农产品时,必须向生产者收取并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的,不得收购,做到“无证不收、货证同行”。收取的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

(二)销售环节明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电商平台、餐饮单位等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动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方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网络销售农产品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合格证信息,实现流通环节信息可溯。

(三)再包装销售需重开。对收购后实施混装、分装后销售的,应依据所收取的合格证及自身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情况,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 深化协同共治,共建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技术指导与日常监督检查,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内容。各相关主体要自觉接受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和日常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行业自律、媒体监督与消费者参与,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生命线与发展线。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规范开具一张合格证做起,全面落实各方责任,共同筑牢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的质量安全防线,提升昆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广大消费者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为我市建设现代农业强市作出更大贡献!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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