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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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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2-02 17:56:13  来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重庆市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02 截止日期 2025-12-3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重庆
备注  

《重庆市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

重庆市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火锅产业高质量发展,弘扬重庆火锅品牌文化,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开展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各方参与、传承创新、开放融合、绿色健康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火锅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政策,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重大事项,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职责)火锅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交流合作、品牌推广、创新创业等服务,反映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火锅产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火锅产业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经营要素、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支持火锅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火锅产业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开拓创新,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产业规划布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资源条件、产业基础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火锅产业生产基地、交易市场、消费集聚区等,推动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现代火锅产业体系。

第八条(火锅食品原料保障)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火锅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促进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火锅食品原料供应能力。

鼓励和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对接合作,开发特色火锅食品原料资源。

第九条(加工制造基地建设)经济信息、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火锅食品原料、底料等加工基地和火锅相关设施设备、器皿餐具等制造基地建设,吸引火锅产业相关企业集聚,促进基地集群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火锅产业相关企业开展火锅食品原料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动传统技术改造升级,加强新型非热加工、锁鲜等技术的研发应用。

第十条(物流体系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物流等部门鼓励和支持火锅产业供应链企业共建共享公共仓储设施,推广集约化配送模式,推动冷链物流信息共享,完善火锅产业冷链物流体系,提升火锅食品原料全程冷链物流水平。

第十一条(消费扩容提质)本市鼓励建设国际火锅城、重庆火锅发源地、生态火锅集聚地等消费新场景、新地标,支持举办火锅美食节、年欢节等活动,提升火锅消费水平。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创新定制化、主题化消费业态,拓展直播电商、在线展览、美食品鉴等营销方式,促进火锅门店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引导消费者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防止食品浪费。

第十二条(商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支持建设具有重庆特色的火锅文化旅游景点和特色美食街区,培育融合火锅非遗技艺展示、文化体验的精品旅游线路,推动火锅美食体验与文化旅游、节庆展会、赛事活动等融合发展,鼓励开发火锅文创产品。

第十三条(产学研融合发展)本市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等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加强火锅产业相关技术科研攻关,促进科研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推动火锅底料、菜品、设施设备、器皿餐具和商业模式等创新。

第十四条(安全卫生健康发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火锅食品原料、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火锅产业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火锅产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绿色低碳发展)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火锅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广节能减排、节材降耗技术使用。

火锅产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废弃物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再利用。鼓励和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使用绿色能源,采购绿色食品原料、绿色产品。

第十六条(数字化发展)本市推动火锅产业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引导火锅产业经营者提高智能化决策、管理和经营能力。

支持火锅产业要素数字化平台建设,完善平台集中采购、供应链管理、融资服务、交易结算等功能,为入驻企业提供食品溯源、检验检测等数字化服务,构建火锅产业要素数字化发展生态。

第十七条(开放包容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营造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加大品牌、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力度,汇聚火锅产业资源,支持不同流派、风味的火锅共同发展。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加强区域合作、产业协作,开展技术与文化交流,实现火锅产业资源共享、创新协同、开放发展。

第十八条(跨区域、国际化发展)本市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在国内外建设火锅产业基地、开设品牌连锁门店,拓展火锅产业市场。

鼓励涉外商务、法律、金融、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加强服务供给,为火锅产业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十九条(产业支持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火锅产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推动火锅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火锅产业领域投资支持,为火锅产业经营者提供融资、信贷、保险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资本、技术、项目、服务等方式,参与火锅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培育)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经营者梯度培育,支持个体工商户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优化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加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培育和引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发展,推动火锅产业经营者扩容提质、优化结构、发展壮大。

第二十一条(人才培养与技能评定)商务、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应当健全火锅人才培养体系,统筹人才培训资源,健全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机制,支持“重庆火锅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鼓励火锅产业从业人员参加“火锅料理师”培训认证。

支持举办火锅产业职业技能大赛,鼓励优秀人才申报相关奖项或者荣誉。

第二十二条(重庆火锅工艺、技艺传承创新)本市支持重庆火锅餐饮经营者加强对火锅食品原料选用、底料制作、汤料调配、蘸料制作等工艺技艺、品质品味的传承保护和研发创新。

第二十三条(重庆火锅标准化建设)市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重庆火锅相关标准体系规划,推动制定和完善食品原料标准等火锅生产经营相关标准,促进重庆火锅标准体系建设。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等部门推动建立重庆火锅评价体系,指导火锅产业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规范开展重庆火锅门店评价工作。开展评价工作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重庆火锅品牌建设)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知识产权等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重庆火锅品牌建设,提升重庆火锅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鼓励和支持申请重庆火锅相关商标、地理标志,申报“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

(二)培育重庆火锅品牌企业、品牌门店、品牌街区、品牌活动;

(三)鼓励和支持打造重庆火锅公共品牌,加强公共品牌形象标识创设、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重庆火锅文化挖掘保护)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挖掘、搜集重庆火锅文化资源,保护重庆火锅历史遗址、文献档案、遗存简牍、文化习俗、传说典故等文化资源,加强数字化文化资源保护。

支持重庆火锅主题博物馆建设,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收集、整理、保护、捐赠重庆火锅相关文物以及其他实物、资料等。

支持重庆火锅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重庆火锅传统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鼓励经营者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支持依法使用重庆火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二十六条(重庆火锅文化传播创新)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重庆火锅文化宣传普及,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展览馆、方志馆等开设重庆火锅专题展览,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广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为重庆火锅文化传播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开展重庆火锅相关学术研究以及文学、艺术、影视等创作,开办重庆火锅专栏、专题节目。

第二十七条(就业创业政策)人力社保、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扶持,支持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火锅料理师”“重庆火锅师傅”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就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火锅产业相关职位、岗位供求信息,促进相关待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创业。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接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

第二十八条(统计监测)市商务等部门应当研究开展火锅产业统计调查,分析火锅产业数据、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

市统计部门应当对相关统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九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火锅,是指以锅为器具,以沸腾汤底为媒介,用餐者自行涮煮各类食材并配以调料食用的餐饮形式;

(二)重庆火锅,是指发源于重庆,运用独特工艺炒制、熬制和调制底料,以麻辣鲜香为代表风味,展现巴渝饮食文化习俗的火锅类型;

(三)火锅产业,是指以火锅餐饮服务为核心,涵盖火锅食品原料、底料、调味料、小吃饮品、器皿餐具、设施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以及相关技术研发、文化旅游、配套服务等产业业态的集合;

(四)火锅产业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火锅产业相关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重庆 
 标签: 草案 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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