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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放管服”改革“十条举措”(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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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9-04 15:28:40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08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减负增效,持续做好危险废物领域“放管服”工作,适当简化、放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减少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负担,服务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放管服”改革“十条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04 截止日期 2025-09-2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吉林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减负增效,持续做好危险废物领域“放管服”工作,适当简化、放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减少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负担,服务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放管服”改革“十条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lssthjtgtc@sohu.com。

2、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减负增效,持续做好危险废物领域“放管服”工作,适当简化、放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减少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负担,服务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许可证实行统一有效期限。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证有效期限与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由3年延长至5年。

二、解决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工业园区的,可直接通过申请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扩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范围,在核定区域内收集、贮存、委托处置危险废物,为周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就近提供危险废物收集服务。

三、简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程序。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按原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四、简化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清洁生产审核要求。仅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不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单。

五、精简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转移流程。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医疗机构除外)转移危险废物,可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零散收集模块“反向”记录危险废物转移量,减轻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负担。

六、缩短许可证专家评审时间。许可证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的时间由4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

七、缩短许可证审批时间。审批部门根据核查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承诺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八、适当延长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生产期间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项目未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再延长1年许可证有效期。

九、推广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模式。住院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可设立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点,周边住院床位总数在19张(含1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可将医疗废物送至集中收集转运点暂存,统一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收集运输,提高医疗废物收集效率。

十、简化医疗废物转移程序。住院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只需使用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可追溯系统进行转移操作,不需执行医疗废物出库、填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操作;其他医疗机构由医疗废物运输单位使用省平台医疗废物登记卡进行医疗废物转移,不需完成医疗废物入库、出库流程。

上述举措发布后,国家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区: 吉林 
 标签: 放管服 经营许可证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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