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明确: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等物质属“有毒有害”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明确: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等物质属“有毒有害”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1-05 10:30:1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711
核心提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向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印发通知,明确将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依法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向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印发通知,明确将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依法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这一认定源于总局近期组织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成功查办的一起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宣称“壮阳”功能物质的案件。为有力支撑案件查办,总局专门组织专家对涉案物质进行了科学评估与认定。

此次印发的官方认定意见,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同类非法添加行为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与技术依据。通知明确指出,该认定意见可作为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佐证材料,供司法机关在甄别物质性质、定罪量刑时参考。

此举将极大强化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所谓“壮阳”成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守护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