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及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8号令)精神,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食安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学校食堂落实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督促指导辖区学校参照落实。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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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闽食安办〔2025〕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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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0-20 | 生效日期 | 2025-10-20 |
| 有效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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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
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及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8号令)精神,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食安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学校食堂落实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督促指导辖区学校参照落实。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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