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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 (桂农厅规〔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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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9-19 10:48:3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09
核心提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厅印发的《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5〕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自治区规定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我厅制定了《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规〔2025〕10号
发布日期 2025-09-07 生效日期 2025-09-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厅印发的《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5〕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自治区规定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我厅制定了《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把握《管理要求》实施时间节点

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设置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并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管理要求》的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新建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在建成投产6个月内达到《管理要求》的规定。

二、《管理要求》首次检查程序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对照《管理要求》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项目自行整改,认为基本符合《管理要求》规定的,将自查结果报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收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首次检查的申请后,组织自治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对照《管理要求》逐项开展首次检查,首次检查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布检查结果。

三、《管理要求》检查结果的应用

各地要加强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日常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的首次检查及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的结果与动物检疫检验出证系统相关联。

四、加强宣传指导

各地要加强《办法》和《管理要求》的宣传,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配送范围调查,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提供政策咨询和设置指导。

附件:1.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2.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检查缺陷项目表

3.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检查报告

4.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整改情况核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名称操作

   附件1: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xls

   附件2-4: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检查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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