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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配送合规指引(2025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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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8-21 16:39:50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44
核心提示: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配送行为,保障消费者用餐食品安全,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编制了《黑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配送合规指引(2025 版)》,现予发布。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8-21 生效日期 2025-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配送行为,保障消费者用餐食品安全,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编制了《黑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配送合规指引(2025 版)》,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8月 18 日

黑龙江省网络餐饮服务配送合规指引

(2025版)

一、盛放食品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

三、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

四、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当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盛放。

五、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通过加贴封签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六、在容器、包装或者随附单据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八、送餐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需随身携带。

九、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宜从事送餐工作。

十、送餐人员每天上岗前应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应暂停从事送餐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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