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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具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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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1-12 15:55:52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58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实现社会共治目标,完善举报奖励相关标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的具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发布单位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1-11 截止日期 2025-11-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成都市
备注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实现社会共治目标,完善举报奖励相关标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的具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按照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本着有利于举报奖励人的原则,为尽快使《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细则落地执行,切实提高举报奖励工作透明度,本次征求意见为期7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及个人若有意见建议,可在2025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以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一)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scjg.chengdu.gov.cn)政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电子邮件(cclccl@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85394425)

附件:《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的具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的具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对于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

对于无罚没款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确认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础计算奖励金额,但奖励金额上限为5万元。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金、没收财产总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6000元的,给予6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金、没收财产总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0元的,给予4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金、没收财产总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对于刑事裁判文书中未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应当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

在处理同时涉及行政罚没款项以及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举报奖励案件时,应遵循对举报人有利的原则,选取较高奖励标准进行计算,但不得将两者金额合并累加。

本细化条款仅适用于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所属内设支队,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所属派出支队和各区(市)县局可参照此细化条款实施举报奖励管理工作。

本细化条款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2日。

 地区: 成都市 
 标签: 举报 细则 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奖励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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