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1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
附件1:《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起草说明.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7月1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起草说明.docx
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2号)要求,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依申请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设置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能力评价和确认。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的内容和依据
(一)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的内容
对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是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及计量能力是否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等要求的评价和确认。
计量能力包括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包括商品量计量检验、能源效率计量检测等)能力。
鼓励计量检定机构提升计量服务能力、科技创新能力,支撑行政监管的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主要依据
开展能力评价和确认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
三、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设置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平台“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及能力确认系统”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
(二)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下达评价任务,组建专家组,进行能力评价工作。
1.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一般为国家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因特定工作需要,可聘请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家。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至少2名,包括组长1名,成员应具备申请评价项目相关专业能力。专家组应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评价结果负责。
2.能力评价
(1)专家组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等要求,通过现场评价、线上评价或材料审查等方式对被评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及能力确认项目建议表等。
(2)专家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要求被评机构补充材料。
(3)专家组将评价报告及有关评价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3.结果复审
被评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复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复审,复审专家一般不出自原专家组成员。
(三)确认及公布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对评价报告、能力确认项目建议表等材料及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经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及能力确认系统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确认证书(电子版)及其附件,并向社会公开确认结果。能力确认证书有效期为5年。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在能力确认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复评,复评合格的,延长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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