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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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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2-12 11:19:18  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90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卫发〔2025〕23号
发布日期 2025-12-11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解读:《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性质和范围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安全指标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无须备案。

二、进一步优化备案模式和流程

(一)优化简化企业标准备案程序。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备案水印、备案号等做法。

(二)提升备案工作服务效率。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事事项进行线上办理备案,公众可登录“浙江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https://spaqbz.wsjkw.zj.gov.cn/zjfsdata/html/pt.htm)免费查阅、下载。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仅对食品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资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三、进一步引导企业自我声明公开

(一)支持直报。落实“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引导食品企业对其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

(二)推动衔接。落实“全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查询”要求,推动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备案后协同管理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重点是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已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或因生产调整等原因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五、进一步提升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10号)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附件:浙江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图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2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浙江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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