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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使用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市监稽复函〔2025〕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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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2-08 13:03:4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563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使用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稽复函〔2025〕1423号
发布日期 2025-12-08 生效日期 2025-1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市监〔2025〕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鑫康公司等食品生产者明知康麦谷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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