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乌鲁木齐海关各隶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做好走私冻品处置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乌鲁木齐海关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商务厅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暂行)》(新商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pdf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乌鲁木齐海关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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