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食品、特种设备等产品的召回工作可参照执行。
《办法》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缺陷消费品召回的闭环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适用范围不仅覆盖常规缺陷消费品,也为食品等特殊品类产品的召回管理提供了参照依据。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山西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山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将承担不同职责。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构建完善的工作体系与机制,监督生产企业有效落实召回工作(包括参照执行的食品等产品相关企业);山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则承担全省范围内缺陷消费品(含参照执行的食品等产品)召回效果的跟踪与评估任务,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情况;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确保各类适用产品的召回跟踪评估落地。
《办法》明确了缺陷消费品(含参照执行的食品等产品)召回效果跟踪的具体内容,包括召回信息发布情况、召回范围是否精准、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执行情况、停止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的落实程度、补充或修正警示标识以及修理、更换、退货等召回措施的实际进展、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是否得当、接受消费者咨询的反馈情况,还有召回记录等资料凭证的留存状况等。为全面掌握召回效果,可采用核对资料、查验记录、电话回访、舆情分析、问卷调查等多种跟踪方式。
若在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工作中发现生产企业(含食品等参照执行品类企业)召回的产品范围不准确,或者召回措施未能成功消除缺陷、降低安全风险,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令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对于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含食品等相关主体)存在的诸如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发布召回信息和接受公众咨询、对采取更换、退货方式召回的缺陷产品未按规定处理、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便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未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等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则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办法》强调,缺陷消费品(含参照执行的食品等产品)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工作需秉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召回技术专家参与(针对食品等特殊品类可邀请对应领域专家),且参与工作人员不得与召回实施者存在利害关系。此外,参与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依法履职,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同时,缺陷消费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参照执行的食品等产品相关主体,均有义务积极配合山西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开展的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升山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更为食品等特殊品类产品的召回管理提供了明确参照,能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推动包括食品行业在内的消费品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为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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