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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修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聚焦全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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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04 15:46:1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528
核心提示:2025年8月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于即日起至8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控,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到监督管理均作出细化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8月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于即日起至8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控,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到监督管理均作出细化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全链条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产地环境管控升级

《修订草案》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科学设置监测点位,并根据监测结果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盐碱地等特殊产地,鼓励开展治理改良和综合利用研究,提升农产品质量。同时严禁向产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要求水产养殖、畜禽粪污处理等符合环保标准,从源头降低污染风险。

农业投入品监管从严

针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这一关键环节,《修订草案》强化追溯管理,要求经营者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网络销售农业投入品需公示营业执照、许可信息及产品标签,且禁止通过网络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此外,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对特色小宗作物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同时严禁在饲料、养殖水体中添加禁用物质,防范投入品安全风险。

生产与销售环节规范化

生产端鼓励标准化种植养殖,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 2 年。销售端则重点规范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明确生产经营者需按规定开具、收存合格证,禁止虚假开具;农产品批发市场需查验合格证,对无合格证明的产品进行检测,不合格者不得入市。网络销售农产品需公示合格证,平台负有核验和报告义务。

强化监管与协同共治

《修订草案》提出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运输、检测、追溯等环节的职责,推进长三角区域标准统一和执法联动。同时加强基层网格化监管,鼓励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在信用管理方面,将虚假开具合格证等行为纳入征信,提高违法成本。

公众可通过江苏人大网在线提交意见,或邮寄至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 32 号,邮编:210008),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jsrdfzw409@126.com。此次修订旨在通过全链条管控和社会共治,为江苏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推动 “优质优价” 市场环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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