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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畜禽养殖备案体系全面升级 标准统一与智能监管双轨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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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16 11:45:1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362
核心提示:近日,农业农村部密集出台《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 年第 2 号部令)及配套《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第 927 号公告),并同步通过政策解读明确实施细则。两项文件均于 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畜禽养殖备案管理进入 “全国统一标准、全流程规范化、数据化监管” 的新阶段。

近日,农业农村部密集出台《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 年第 2 号部令)及配套《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第 927 号公告),并同步通过政策解读明确实施细则。两项文件均于 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畜禽养殖备案管理进入 “全国统一标准、全流程规范化、数据化监管” 的新阶段。

一、政策核心:构建全链条备案管理体系

备案范围与标准的刚性统一

新规明确,饲养《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畜禽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必须备案,标准覆盖 28 类畜禽,例如:

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 50 头以上;

奶牛存栏 100 头以上、肉鸡年出栏 1 万只以上;

特种养殖如鸵鸟年出栏 100 只以上、水貂(非食用)年出栏 5000 只以上。

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测算,彻底解决此前地方标准不一导致的统计混乱问题。

备案流程的规范与便民平衡

养殖场需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备案表及场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满足生产设施、兽医技术人员、防疫及粪污处理设备等条件后,将获得唯一 “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实现 “一场一码” 精准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备案并非生产经营前置许可,且此前已按省级规定备案的养殖场无需重复办理,材料精简至 “一表一图”,大幅降低企业负担。

动态监管与责任明晰

备案信息变更(如名称、地址、品种、规模)需及时更新,停止经营或未达规模标准的将被注销代码。养殖场需定期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存栏量、出栏量等数据,未备案者将面临 1 万元以下罚款,形成 “备案 — 监测 — 处罚” 闭环。

二、革新意义:从 “分散管理” 到 “协同治理” 的跨越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指出,此次政策升级的核心价值在于三方面突破:

数据互联提效:通过 “主体代码” 打通养殖、防疫、检疫数据壁垒,例如奶牛养殖场的存栏量数据可直接关联生鲜乳质量追溯系统,提升监管效率;

产业升级导向:规模标准倒逼中小养殖场升级设施(如粪污处理设备),推动畜牧业向绿色化、集约化转型;

便民与监管平衡:精简流程与动态注销机制结合,既减少企业跑腿次数,又避免 “僵尸备案” 占用公共资源。

三、实施保障:标准落地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

为确保政策见效,农业农村部将开展三项重点工作:

分区域培训基层部门,解读 28 类畜禽规模标准及代码管理规则;

依托 “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 实现备案数据实时更新与跨省共享;

动态调整规模标准,未来将根据产业发展新增畜禽品类或优化量化指标。

此次畜禽养殖备案体系的全面升级,既是对畜牧法的细化落实,更是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的关键一步。随着 9 月 1 日政策正式实施,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产业扶持政策的精准度将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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