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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公布信息化追溯管理食品目录及其生产经营者范围(2025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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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7-03 17:28:3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4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区信息化追溯管理食品目录及其生产经营者范围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7-03 生效日期 2025-07-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区信息化追溯管理食品目录及其生产经营者范围通告如下:

一、信息化追溯管理食品目录

(一)《群众生活必需和日常热销食品追溯目录(2025版)》具体类别品种

大米、白面、小米、馒头、胡麻油、菜籽油、醋、盐、酱油、粉条、豆腐、豆腐皮、马铃薯、豆芽、韭菜、芹菜、白菜。

(二)《重点食品追溯目录(2025版)》具体类别品种

调和油、玉米油、大豆油、花生油、花椒、大料、干姜、驼奶粉、羊奶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葡萄酒、啤酒、羊肉、牛肉、猪肉、肉苁蓉、苹果(内蒙古地产)、沙棘、仁用杏、鲫鱼、鲤鱼。

二、信息化追溯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范围

(一)食用农(林)产品种养植(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从事食用农(林)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二)食品生产企业、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经营者;

(三)食品(含进口食品)和食用农(林)产品批发销售者;

(四)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

(五)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本通告公布内容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动态调整,自《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群众生活必需和日常热销食品追溯目录(2025版)》具体类别品种

2.《重点食品追溯目录(2025版)》具体类别品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2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群众生活必需和日常热销食品追溯目录.xlsx

   附件2.重点食品追溯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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