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十条中的“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对《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三、对《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具有与经营规模、注册车辆数量、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专职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能力”。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法规的部分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