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已经2023年1月12日自治区商务厅第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原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通知》(宁商规财发〔2012〕196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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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宁商规发〔2023〕1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3-01-31 | 生效日期 | 2023-03-01 |
| 有效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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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 2028-02-29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备注 | |||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已经2023年1月12日自治区商务厅第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原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通知》(宁商规财发〔2012〕196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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